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1年,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期間為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凱旋路61巷4弄9號
履約期限
自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G101011公路汽車客運業、G101021市區汽車客運業或G101051遊覽車客運業。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
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金融機構或政府電子採購網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
餘詳投標須知內容。
其他:附加說明
1.本案預定開標日:112年12月14日下午3時。
2.本案無收取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
3.履約期限: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保留以原契約、原條件後續擴充1年之權利)。
4.廠商對招標文件有疑義,應於等標期四分之一(112年12月8日)下午5時前以書面向機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該期限自公告日起算。另本院釋疑之期限將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前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112年12月11日)下午5時。
5.本案經費來源係113年度預算案,尚在市議會審議中,因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爰依投標須知第59點第5項規定先行決標,後續如預算遭刪減,依同點規定處理。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注意事項: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院務必配戴口罩、量測體溫、填寫TOCC表。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