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 信義區 大道路116號2樓之2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履約地點(含地區)
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北投區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主約係採用臺北市政府113年5月1日府授工採字第1133012216號函修頒之臺北市政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其他:廠商地址
110 臺北市 信義區 信義路4段413號3樓之2
其他: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其他:履約起迄日期
115/01/01 - 115/12/31 (預估)
其他:品項名稱
物業管理專業服務案,第2次契約變更
其他: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否
其他:得標廠商
信義之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15,821,724元
其他: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其他: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15,821,724元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無預算
其他:附加說明
一、本案辦理續約評鑑結果為甲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契約投標須知第7點第1款第2目「評鑑為甲等(80分以上),續約1年」與契約廠商「信義之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廠商)辦理續約1年,另依同點同款第3目「115年1月1日起,派駐人力部份增加1名保全人員(共5名保全人員),其工作內容同本案需求說明書所載明;擴充金額除原契約服務費用外,另增購1名保全人員之服務費用,增購人力之薪資、勞保費、健保費、勞退金等費用同原契約詳細價目表。」,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增列駐衛保全人員1名。
二、依工程會113年12月26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402號函示說明二、(二)「政府部門應定期檢討及提高政府勞務採購薪資標準,應高於最低工資1.1倍。」,再依契約第4條第5款「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第3目「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之變更。」及同條第6款「前款情形,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屬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經本組物業承辦人員評估,行政事務人員、環境清潔人員(不含品質督導人員、駐衛保全人員及鍋爐勞務人員)薪資增加10%原契約金額;勞保費用、健保費用及勞退金因投保級距變更,故予以調整,並因應前揭新增項目增加管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