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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GPA之機關代理非適用GPA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ASTEP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STEP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南區3樓S308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949臺北市郵局第128號信箱或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南區3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收領標處
履約期限
規劃設計部分依履約各分段進度(詳規劃設計技術服務契約第7條);監造部分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監造標的工程驗收合格日止(詳監造技術服務契約第7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建築師事務所(應附證明文件請詳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
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採書面投標者,請於招標機關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及下午1時30分至5時內送達。
※逾截止期限者,判定為不合格標。
其他
※洽辦機關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承辦人員:劉衡;電話:02-27287996)。
※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
※決標後訂約、履約管理及驗收等後續相關事宜由洽辦機關辦理。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4月17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5年5月7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本案由「臺北市立大學」委託「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興建,並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委託「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代辦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採購發包。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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