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藝文大樓、城市舞台、文山劇場及大稻埕戲苑領班、日班清潔員115年10-12月人事費以後續擴充方式辦理,金額為新臺幣275萬6,257元整,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雙方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開標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開標室S302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949臺北市府郵局第128信箱或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收領標處。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5 年 1 月 1日(若決標日逾115年1月1日則以決標日起)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詳契約主文第7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僅須下列任一項符合:
(1)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2)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J101010 建築物清潔服務業。
(應檢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
其他:附加說明
本次招標第1次更正事項說明如下:
(一) 更正本案採購、預算金額及招標文件內容:採購金額變更為新臺幣(下同)1,171萬4,549元、預算金額變更為895萬8,292元,其餘變更部分詳「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
(二) 以上變更文件異動:「投標須知」、「詳細價目表」、「工作說明書」。
(三) 已購領招標文件之廠商,即日起請自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pis/)下載更正之招標文件,不另索費。
(四) 廠商對招標文件變更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12月18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4年12月19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非本次變更招標文件內容部分,請求釋疑期限仍依前次公告內容辦理。
(五) 其餘事項仍依原招標文件及刊登於114年12月8日採購公報之招標公告內容辦理。
其他: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
※採書面投標者請於上班日上午8:30~12:00至下午13:30~17:00內送達。
※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其他:大陸地區廠商得否參與
:不可。
※洽辦機關名稱(承辦人及地址、電話):臺北市藝文推廣處(林先生/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3段25號/電話為:(02)25775931#356)。
※決標後訂約、履約管理及驗收等後續相關事宜由洽辦機關辦理。
※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12月11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4年12月19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