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辦機關
3.79.11.1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各分項擴充期限至117年3月31日止;惟擴充期限至117年3月31日止,係指最後通報單交付日期(依機關通知日期認定)將不逾117年3月31日止,各通報單完工日期詳各次施工通報單訂定之工期。A項:1億2,600萬元;B項:1億2,600萬元;C項:1億2,600萬元;D項:1億4,100萬元;E項:1億6,500萬元;F項:1億2,00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1號3樓南區開標室S302
押標金額度
A項:420萬元、B項:420萬元、C項:420萬元、D項:470萬元、E項:550萬元、F項:400萬元。(押標金抬頭詳投標須知第24點)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949臺北市府郵局第128信箱(限時掛號寄送)或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收領標處(親送或郵政快捷寄送)
履約期限
執行至契約上限金額或至116年3月31日止,兩者無論何者先屆至,即表示契約完成;各通報單完工日期詳各次施工通報單訂定之工期。(詳契約主文第7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鋼筋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10%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瀝青及其製品類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須同時符合「E101011綜合營造業甲等(投標D項或E項者);乙等(含以上)(投標A、B、C、F項者)」及「C803990其他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允許共同投標,家數以2家為上限,應以綜合營造業廠商為代表廠商;如符合所有資格之廠商仍得單獨投標。
(應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本案採複數決標,其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未達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不適用巨額採購有關廠商資格之規定。
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採書面投標者,請於招標機關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及下午1時30分至5時內送達。
※逾截止期限者,判定為不合格標。
其他
※洽辦機關名稱(地址/承辦人/電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南區/承辦人:高富員/電話:(02)2720-8889#2602)。
※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決標後訂約、履約管理及驗收等後續相關事宜由洽辦機關辦理。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之押標金有效期:115年6月24日。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2月9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5年2月1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A項:115年度專案路面及附屬設施更新工程開口契約(第1標)(中山、大同區)
品項名稱_2
B項:115年度專案路面及附屬設施更新工程開口契約(第2標)(松山、信義區)
品項名稱_3
C項:115年度專案路面及附屬設施更新工程開口契約(第3標)(中正、萬華區)
品項名稱_4
D項:115年度專案路面及附屬設施更新工程開口契約(第4標)(內湖、南港區)
品項名稱_5
E項:115年度專案路面及附屬設施更新工程開口契約(第5標)(士林、北投區)
品項名稱_6
F項:115年度專案路面及附屬設施更新工程開口契約(第6標)(大安、文山區)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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