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GPA之機關代理非適用GPA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ASTEP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STEP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南區3樓開標室S30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949臺北市府郵局第128信箱(限時掛號寄送)或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收領標處(親送或郵政快捷寄送)。
履約期限
專案管理依履約各分段進度,詳採購契約第七條;監造經機關通知開始日起至監造標的工程驗收合格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應符合如後之一規定:
(1)單獨投標(甲、乙任一即可):
甲、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
乙、同時具有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及依法執業登記專業技師事務所(土木或結構)之廠商。
(2)共同投標(甲、乙任一即可)
甲、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與依法設立登記之技術顧問(土木或結構)公司各一家。
乙、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與依法執業登記之專業技師事務所(土木或結構)各一家。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
其他:附加說明
※本次招標第1次更正事項說明如下:
一、更正招標文件內容:補充「需求計劃書」、「先期規劃報告書」及「其他書表(議價程序協議紀錄參考範本、政風宣導資料及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等電子檔案。
二、已購領招標文件之廠商,即日起請自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pis/)下載更正之招標文件,不另索費。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變更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8月5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4年8月22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四、本案由「臺北市立弘道國民中學」委託「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興建,並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委託「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代辦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技術服務案採購發包。
五、其餘事項仍依原招標文件及刊登於114年7月22日採購公報之招標公告內容辦理。
其他: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投標文件請於截止期限前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及下午1時30分至5時內送達。
※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其他:公告固定費用
:新臺幣32,773,000元整。
※洽辦機關(及地址、承辦人、電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南區;承辦人:張國成;電話:(02)2728-7987)。
※決標後訂約、履約管理及驗收等後續相關事宜由洽辦機關辦理。
※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8月1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4年8月21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本採購如廠商採共同投標方式,各成員應備之證明文件請詳閱投標須知第肆節規定。
※本案採固定費用給付,「廠商報價超過公告之固定費用」,依投標須知第57點判定為不合格標。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