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0402P0030 已決標公告

臺北市市政大樓增設充電專區暨地下停車場智慧化設備更新統包財物採購案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決標日:114/05/12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大日開發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72,466,800
原始預算
$ 73,450,000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98.66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機關代碼 3.79.11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69 - 其他電力設備及零件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楊立群
聯絡電話 (02)27208889#1144
機關代碼 3.79.11
單位名稱 聯合採購發包中心
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南區3樓
聯絡人 楊立群
聯絡電話 (02)27208889#1144
傳真號碼 (02)27253923
電子郵件信箱 bv9794@gov.taipei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代辦
洽辦機關 3.79.1.3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27.電力排除項目HS 8537 開關盤、配電盤。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27.電力排除項目HS 8537 開關盤、配電盤。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5/1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市政大樓停車場自83年完工迄今,為提供優質便利的停車服務,改善現有停車場設備及空間,並配合2050年淨零碳排政策及市政大樓智慧化管理服務之政策,預定114年至116年辦理停車場改善計畫,建構電動車充電專區,及更新塑造停車空間,期能打造市政大樓智慧、低碳、綠能之停車環境。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6/03 11:00
開標時間 114/06/03 15:00
開標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開標室S302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00萬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949臺北市府郵局第128信箱或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收領標處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欄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經檢討無需求。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資格須同時符合: (1)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E601020電器安裝業、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EZ05010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G202010停車場經營業或IG03010能源技術服務業。(擇一) (2)E601010電器承裝業:甲級(含以上)。 其中「E601010電器承裝業:甲級(含以上)」,允許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具有者代替。 (應檢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
其他:附加說明 ※請廠商注意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黏貼於標封(投標封套)外,或於開標後依代辦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其他: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 ※採書面投標者請於上班日上午8:30~12:00至下午13:30~17:00內送達。 ※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其他:大陸地區廠商得否參與 :不可。 ※洽辦機關名稱(承辦人及地址、電話):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涂心怡/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電話為:(02)2720-8889#8634)。 ※決標後訂約、履約管理及驗收等後續相關事宜由洽辦機關辦理。 ※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5月19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4年5月27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履約期限: (1)本案114年度施作項目之設計應於機關通知日起20日內完成,其餘年度施作項目之設計應於114年9月30日前完成,並提送機關審查(紙本2份、電子檔1份),機關審查時程為14日。設計如不符機關需求而有修正之需要,由機關指定修正項目、期限及機關複審時程,並通知廠商進行修正。同一項目設計內容之修正次數逾1次者,廠商除應依機關之指示繼續修正設計至獲機關審定為止外,修正及複審期間仍列入履約期限計算。 (2)除契約另有約定者,應於決標日起150日曆天申請增設契約容量400KW之低壓電錶,並應於114年11月15日前依設計報告書約定,完成114年度之全部項目。應於115年10月31日前依設計報告書約定,完成115年度之全部項目。應於116年10月31日前依設計報告書約定,完成116年度之全部項目。 (詳契約主文第7條)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之押標金有效期:114年9月1日。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9.11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楊立群
聯絡電話
(02)27208889#1144
機關代碼
3.79.11
單位名稱
聯合採購發包中心
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南區3樓
聯絡人
楊立群
聯絡電話
(02)27208889#1144
傳真號碼
(02)27253923
電子郵件信箱
bv9794@gov.taipei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洽辦機關
3.79.1.3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27.電力排除項目HS 8537 開關盤、配電盤。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27.電力排除項目HS 8537 開關盤、配電盤。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5/1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市政大樓停車場自83年完工迄今,為提供優質便利的停車服務,改善現有停車場設備及空間,並配合2050年淨零碳排政策及市政大樓智慧化管理服務之政策,預定114年至116年辦理停車場改善計畫,建構電動車充電專區,及更新塑造停車空間,期能打造市政大樓智慧、低碳、綠能之停車環境。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6/03 11:00
開標時間
114/06/03 15:00
開標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開標室S302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00萬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949臺北市府郵局第128信箱或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收領標處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欄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經檢討無需求。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資格須同時符合: (1)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E601020電器安裝業、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EZ05010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G202010停車場經營業或IG03010能源技術服務業。(擇一) (2)E601010電器承裝業:甲級(含以上)。 其中「E601010電器承裝業:甲級(含以上)」,允許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具有者代替。 (應檢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
其他:附加說明
※請廠商注意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黏貼於標封(投標封套)外,或於開標後依代辦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其他: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 ※採書面投標者請於上班日上午8:30~12:00至下午13:30~17:00內送達。 ※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其他:大陸地區廠商得否參與
:不可。 ※洽辦機關名稱(承辦人及地址、電話):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涂心怡/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電話為:(02)2720-8889#8634)。 ※決標後訂約、履約管理及驗收等後續相關事宜由洽辦機關辦理。 ※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5月19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4年5月27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履約期限: (1)本案114年度施作項目之設計應於機關通知日起20日內完成,其餘年度施作項目之設計應於114年9月30日前完成,並提送機關審查(紙本2份、電子檔1份),機關審查時程為14日。設計如不符機關需求而有修正之需要,由機關指定修正項目、期限及機關複審時程,並通知廠商進行修正。同一項目設計內容之修正次數逾1次者,廠商除應依機關之指示繼續修正設計至獲機關審定為止外,修正及複審期間仍列入履約期限計算。 (2)除契約另有約定者,應於決標日起150日曆天申請增設契約容量400KW之低壓電錶,並應於114年11月15日前依設計報告書約定,完成114年度之全部項目。應於115年10月31日前依設計報告書約定,完成115年度之全部項目。應於116年10月31日前依設計報告書約定,完成116年度之全部項目。 (詳契約主文第7條)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之押標金有效期:114年9月1日。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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