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辦機關
3.79.15.5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開標室S309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防止廠商非法參與投標並確保得標廠商能確實訂約、履行。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履約品質及保障機關權益。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收領標處或掛號郵寄至11099臺北市府郵局第128信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具有:CB01010(機械設備製造業)或E604010(機械安裝業)。 (應檢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 具有垃圾焚化廠、發電廠之空壓機新設或整修更新之承做能力。
(2)曾經施作垃圾焚化廠空壓機新設或整修更新,檢附經由業主核發完成之驗收證明文件,若其內容無法完全佐證時,應另行檢附契約相關頁面(如履約標的、工作項目內容、簽約雙方用印頁面等)或其他經業主證明之文件。若其內容不足以檢視或判斷者,視為不合格標。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甲種職安衛生業務主管或以上資格證照(須在有效期內,請附證照影本及在職該公司3個月以上投保證明)
2.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須在有效期內,請附證照影本及在職該公司3個月以上投保證明)
3. 甲種電匠或乙級室內配線技術士(須在有效期內,請附證照影本及在職該公司3個月以上投保證明)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ISO 9001、ISO 14001品質認證證明。
若投標廠商非原廠廠家,請提出原廠開立之代銷證明,並檢附投標產品原廠廠家上述品質認證證明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請廠商注意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黏貼於標封(投標封套)外,或於開標後依代辦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其他: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
※採書面投標者,請於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中午12時內送達,下午1時30分至5時內送達。
※採電子投標者,應利用網址:http://web.pcc.gov.tw/投標。
※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其他:大陸地區廠商得否參與
:不得。
※洽辦機關名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地址:臺北市北投區洲美街271號;承辦人員:柯豪修;電話:(02)28360050分機457)。
※決標後訂約、履約管理及驗收等後續相關事宜由洽辦機關辦理。
※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5月5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4年5月9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決標日起至114年11月28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詳契約第七條)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之押標金有效期:114年7月12日。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是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