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1號3樓南區開標室S308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00萬元(押標金抬頭詳投標須知第24點)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北投區公所保管款-虛擬帳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949臺北市府郵局第128信箱(限時掛號寄送)或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收領標處(親送或郵政快捷寄送)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135日曆天竣工,第1階段11F為民服務區室內裝修工程(11F G、F 區域)竣工後使用或移交,其第1階段履約期限為機關通知開工起60日內(詳契約主文第7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E101011綜合營造業:乙等(含以上)或E207060室內裝修業(專業施工廠商)
(應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
其他:附加說明
※本次招標第1次更正事項說明如下:
一、更正招標文件內容詳「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
二、以上變更文件異動:圖說、空白標單、新增指標設計原則(招標文件一覽表及契約第1條第3款附件配合修正)。
三、「截止投標」及「開標時間」之展延期限如上所述。
四、已購領招標文件之廠商,即日起請自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pis/)下載更正之招標文件,不另索費。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變更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5月8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4年5月9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六、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之押標金有效期,展延至114年9月10日。
七、其餘事項仍依原招標文件及刊登於114年4月25日採購公報之招標公告內容辦理。
其他: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投標文件請於截止期限前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及下午1時30分至5時內送達。
※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其他:大陸地區廠商得否參與
:不得。
※洽辦機關(及地址、承辦人、電話):臺北市北投區公所(112023臺北市北投區新市街30號4樓;承辦人:秦英凱;電話:02-28912105分機291)。
※決標後訂約、履約管理及驗收等後續相關事宜由洽辦機關辦理。
※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4月28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4年5月2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本案採最有利標決標,投標書標價超過公告之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之押標金有效期:114年9月6日。
※請廠商注意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黏貼於標封(投標封套)外,或於開標後依代辦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