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GPA之機關代理非適用GPA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ASTEP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STEP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履約期滿如無不良履約紀錄,本機關得與廠商以換文方式,保留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後續擴充12個月之權利,增購上限金額新台幣1,460萬1,422元整。
招標狀態
招標期限標準第八條第二項情形重行第一次或以後各次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949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開標室S30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收領標處或掛號郵寄至110949臺北市府郵局第128信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本採購案允許共同投標,家數以3家為上限,符合任一資格之廠商仍得單獨投標。
(2)投標廠商僅須符合下列任一項:
a.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或b.醫事檢驗機構、或c.醫療機構
(應檢附證件詳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檢具必要認證檢驗項目如「委外代檢項目單價明細表」之「*」提列者,於有效期限內經第三方認證實驗室(TAF、CAP或其他能力試驗執行機構)的認證檢驗項目之證明文件。
(2)檢具「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項目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3)檢具勞動部「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機構」之重金屬健檢項目指定機構於有效期限內之證明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
附加說明
※本次招標有變更招標文件(委外代檢項目明細及詳細價目表),請投標廠商重新領標,並請檢附本次領標之領標憑據投標;惟投標廠商沿用前已電子領標之領標憑據投標,仍視為合格標。
※本次招標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開標時不受3家合格廠商之限制。
※請廠商注意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黏貼於標封(投標封套)外,或於開標後依代辦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採書面投標者請於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中午12時及下午1時30分至5時內送達。
※採電子投標者,應利用網址:http://web.pcc.gov.tw/投標。
※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其他
※洽辦機關名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9樓;承辦人員:陳佑先;電話:02-23703739*1417)。
※決標後訂約、履約管理及驗收等後續相關事宜由洽辦機關辦理。
※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年6月17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3年6月18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履約期限:機關開立通知單之期限為機關通知日起5年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詳契約主文第七條)
※本案底價:新臺幣54,077,187元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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