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0523C0093 已決標公告

112年度臺北市市政大樓廁所整修統包工程案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決標日:112/06/30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2,590,484
原始預算
$ 12,596,500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99.95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機關代碼 3.79.11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79 - 其他裝修工程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賴美如
聯絡電話 (02)27208889#1139
機關代碼 3.79.11
單位名稱 聯合採購發包中心
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南區3樓
聯絡人 賴美如
聯絡電話 (02)27208889#1139
傳真號碼 (02)27253923
電子郵件信箱 udd-43378@gov.taipei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2,560,600元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代辦
洽辦機關 3.79.1.3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12,596,5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招標期限標準第八條第二項情形重行第一次或以後各次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2/06/3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市政大樓於73年興建至今,目前使用經驗常因管線老舊排污管路阻塞溢流,造成民眾如廁品質低落及大樓設施老舊觀感,整修廁所實為迫切需求,以維市府形象,故本中心規劃陸續分區進行全面整修,今年預計辦理區域為中央南區6樓至9樓廁所。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7/06 17:00
開標時間 112/07/07 10:00
開標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南區3樓S309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60萬元(押標金抬頭詳投標須知第24點)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99臺北市府郵局第128信箱(限時掛號寄送)或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收領標處(親送或郵政快捷寄送)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設計20日曆天, 施工100日曆天。(詳契約主文第7條)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須同時符合設計廠商及施工廠商資格,如僅符合資格之一部分者,就其他應符合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代之: 設計廠商應符合下列任一項資格: (1) E801060 室內裝修業(須含設計資格)。 (2) 建築師事務所。 施工廠商應符合下列任一項資格: (1) E101011 綜合營造業。 (2) E801060 室內裝修業(須含施工資格)。 (3) E801010 室內裝潢業。 (應檢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
其他:附加說明 ※本次招標變更招標文件(調修投標須知附表一「投標廠商資格/價格審查表」文字誤植處),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開標時不受3家合格廠商之限制。 ※請投標廠商重新領標,並請檢附本次領標之領標憑據投標;惟投標廠商沿用前已電子領標之領標憑據投標,仍視為合格標。
其他: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 ※採書面投標者請於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及下午1時30分至5時內送達。 ※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其他:大陸地區廠商得否參與 :不得。
其他:公告固定費用 :新臺幣12,596,500元整。 ※洽辦機關(及地址、承辦人、電話):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臺北市市府路1號12樓北區;承辦人員:涂心怡;電話:02-27208889分機8634)。 ※決標後訂約、履約管理及驗收等後續相關事宜由洽辦機關辦理。 ※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2年7月3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2年7月4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本案採固定費用給付,「廠商報價超過公告之固定費用」或「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檢附詳細價目表」,依投標須知第57點判定為不合格標。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之押標金有效期:112年11月4日。 ※請廠商注意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黏貼於標封(投標封套)外,或於開標後依代辦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投標廠商現場實地勘查,請洽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預約時間(聯絡人:02-27258621 廖小姐)。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9.11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賴美如
聯絡電話
(02)27208889#1139
機關代碼
3.79.11
單位名稱
聯合採購發包中心
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南區3樓
聯絡人
賴美如
聯絡電話
(02)27208889#1139
傳真號碼
(02)27253923
電子郵件信箱
udd-43378@gov.taipei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2,560,600元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洽辦機關
3.79.1.3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12,596,5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招標期限標準第八條第二項情形重行第一次或以後各次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2/06/3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市政大樓於73年興建至今,目前使用經驗常因管線老舊排污管路阻塞溢流,造成民眾如廁品質低落及大樓設施老舊觀感,整修廁所實為迫切需求,以維市府形象,故本中心規劃陸續分區進行全面整修,今年預計辦理區域為中央南區6樓至9樓廁所。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7/06 17:00
開標時間
112/07/07 10:00
開標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南區3樓S309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60萬元(押標金抬頭詳投標須知第24點)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99臺北市府郵局第128信箱(限時掛號寄送)或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收領標處(親送或郵政快捷寄送)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設計20日曆天, 施工100日曆天。(詳契約主文第7條)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須同時符合設計廠商及施工廠商資格,如僅符合資格之一部分者,就其他應符合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代之: 設計廠商應符合下列任一項資格: (1) E801060 室內裝修業(須含設計資格)。 (2) 建築師事務所。 施工廠商應符合下列任一項資格: (1) E101011 綜合營造業。 (2) E801060 室內裝修業(須含施工資格)。 (3) E801010 室內裝潢業。 (應檢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
其他:附加說明
※本次招標變更招標文件(調修投標須知附表一「投標廠商資格/價格審查表」文字誤植處),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開標時不受3家合格廠商之限制。 ※請投標廠商重新領標,並請檢附本次領標之領標憑據投標;惟投標廠商沿用前已電子領標之領標憑據投標,仍視為合格標。
其他: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 ※採書面投標者請於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及下午1時30分至5時內送達。 ※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其他:大陸地區廠商得否參與
:不得。
其他:公告固定費用
:新臺幣12,596,500元整。 ※洽辦機關(及地址、承辦人、電話):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臺北市市府路1號12樓北區;承辦人員:涂心怡;電話:02-27208889分機8634)。 ※決標後訂約、履約管理及驗收等後續相關事宜由洽辦機關辦理。 ※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2年7月3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2年7月4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本案採固定費用給付,「廠商報價超過公告之固定費用」或「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檢附詳細價目表」,依投標須知第57點判定為不合格標。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之押標金有效期:112年11月4日。 ※請廠商注意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黏貼於標封(投標封套)外,或於開標後依代辦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投標廠商現場實地勘查,請洽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預約時間(聯絡人:02-27258621 廖小姐)。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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