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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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110 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7樓(西南區)
電子郵件信箱
da_ywm@mail.taipei.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745,197,618元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3,000元
系統使用費
300元
文件代收費
150元
總計
3,45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工務科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開標地點
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地下一樓西北區)本處工務科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5,000萬元整,機關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自送:11008臺北市市府路1號7樓(西南區)水利工程處秘書室(文書股).2.郵寄:台北郵政第49-5號信箱(限掛)(若採郵遞方式,請自行衡酌郵遞所需時間並自行於外封上註明時限,如有延誤應自行負責).3.電子投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府頒訂之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E101011甲等綜合營造業」及「E601010甲級電器承裝業」共同投標,同時具備前述二項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2.甲等綜合營造業廠商應於截止投標前五年內,曾辦理建築工程單次契約金額大於10億元,或累計金額大於25億元;應附證明文件:機關(構)出具之證明(如公營機構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或民營單位之證明(需經法院認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甲等綜合營造業廠商應於截止投標前五年內,曾辦理建築工程單次契約金額大於10億元,或累計金額大於25億元;應附證明文件:機關(構)出具之證明(如公營機構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或民營單位之證明(需經法院認證)。
[是否限定中小企業參與]:不限定。
[有價回收料處理說明]:本工程包含有價廢料變賣項,係將本工程所產生之有價廢料變賣予廠商,該款項得標廠商得以現金方式繳納或由工程估驗款內扣抵,各項單價不得因決標金額所做比例調整而變動,預估數量計算所得總售價不列入標單暨發包契約總價,變賣項目及預估數量條列如後:「舊有房舍鋼筋拆除折價」,單價:1,950,000.00元/式,預估數量:1.00式,複價:1,950,000.00元。 預估變賣總價為:1,950,000.00元。
[不訂底價理由]: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物價指數調整]:依總指數漲跌幅超過百分之二.五部分計算物價調整。
[履約期限說明]:本工程訂有分段履約期限,於分段竣工後使用或移交,履約期限為:機關通知日翌日開工並起算工期,於開工日起1,945日曆天內全部工程竣工。
[設計科承辦人]:河川工程科 莊庭維 電話(02)27208889轉8181
[投標及開標方式]: 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領標期限]: 105/6/24—105/8/2/17:00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疑義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之截止期限]:105年7月27日
[本機關釋疑之期限]:105年8月1日
[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1.自送:11008臺北市市府路1號7樓(西南區)水利工程處秘書室(文書股).2.郵寄:台北郵政第49-5號信箱(限掛)(若採郵遞方式,請自行衡酌郵遞所需時間並自行於外封上註明時限,如有延誤應自行負責).3.電子投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本處政風室廉政檢舉管道]: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7樓(西南區)、台北郵局49-106號信箱、電話:(02)27202283、傳真:(02)27202276。
[其他資訊]:
*本案依「採購法第93條之1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其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不提供現場領標,廠商請上「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標。
*本次更正公告修正工程招標文件:9.工程採購契約、10.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13.(2)補充施工規範、13.(3)施工規範修正表。另新增招標文件:16-1材料、設備檢(試)驗一覽表修正對照表、16-2.規範疑義修正對照表、16-3.詳細價目表修正對照表、17.圖說疑義補充說明、18.毗鄰施工對鐵路設施安全影響評估報告。
(餘請詳閱本標案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
甲等綜合營造業廠商應於截止投標前五年內,曾辦理建築工程單次契約金額大於10億元,或累計金額大於25億元;應附證明文件:機關(構)出具之證明(如公營機構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或民營單位之證明(需經法院認證)。
有價回收料處理說明
本工程包含有價廢料變賣項,係將本工程所產生之有價廢料變賣予廠商,該款項得標廠商得以現金方式繳納或由工程估驗款內扣抵,各項單價不得因決標金額所做比例調整而變動,預估數量計算所得總售價不列入標單暨發包契約總價,變賣項目及預估數量條列如後:「舊有房舍鋼筋拆除折價」,單價:1,950,000.00元/式,預估數量:1.00式,複價:1,950,000.00元。 預估變賣總價為:1,950,000.00元。
物價指數調整
依總指數漲跌幅超過百分之二.五部分計算物價調整。
履約期限說明
本工程訂有分段履約期限,於分段竣工後使用或移交,履約期限為:機關通知日翌日開工並起算工期,於開工日起1,945日曆天內全部工程竣工。
設計科承辦人
河川工程科 莊庭維 電話(02)27208889轉8181
領標期限
105/6/24—105/8/2/17:00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疑義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之截止期限
105年7月27日
電子領標網址
http://web.pcc.gov.tw/
本處政風室廉政檢舉管道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7樓(西南區)、台北郵局49-106號信箱、電話:(02)27202283、傳真:(02)27202276。
其他資訊
*本案依「採購法第93條之1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其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不提供現場領標,廠商請上「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標。
*本次更正公告修正工程招標文件:9.工程採購契約、10.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13.(2)補充施工規範、13.(3)施工規範修正表。另新增招標文件:16-1材料、設備檢(試)驗一覽表修正對照表、16-2.規範疑義修正對照表、16-3.詳細價目表修正對照表、17.圖說疑義補充說明、18.毗鄰施工對鐵路設施安全影響評估報告。
(餘請詳閱本標案招標文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是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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