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2)25973183#327、206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未來得與廠商辦理後續增購之權利,後續擴充項目若屬原契約詳細表項目,除另有約定者外,依照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延長履約期間之執行工作核算,免另召開議價程序,以換文方式辦理;若屬新增項目(因應本府及本處業務或政策上的變動需求,後續提供需求)以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原廠商辦理議價程序。後續擴充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整,後續擴充增購期間至116年1月31日止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開標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行政大樓4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行政大樓1樓秘書室總收發)。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案係勞務標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完成有關資訊系統設計開
發、建置、維護或整合等
服務⼯作相關實績證明文
件(檢附合約相關內容規
範),若為⺠營企業,其實績相關證明文件,請填寫切結書(詳附表五) 。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
詢之⾦融機構於截⽌投標
⽇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
拒絕往來⼾及最近三年內
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融機
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
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採書面投標者請於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及下午1時30分至5時內送達。
※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領標憑據附上於投標封套(箱)外或裝入投標封套(箱)
其他:公告固定費用
:新臺幣280萬元整。
一、為推動本府契約文件電子化政策,簽訂契約時除正本外,應優先採用電子契約,請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或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電子憑證,於得標後製作契約書時,須再利用本府電子文件平台(網址https://mydoc.gov.taipei/)辦理契約文件電子簽章。如有憑證申請請洽詢憑證管理中心,本府電子文件平台使用上問題請洽本府資訊局(電話:1999轉8585(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8585)詢問。
二、保固保證金額度:新臺幣8萬元。(詳投標須知第73點)
三、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詳投標須知第13點)
四、評選⽇期與地點:由本處另⾏通知符合資格之廠商。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務局衛⽣下⽔道⼯程處資訊室,地址:103臺北市⼤同區酒泉街235號、電話:02-25973183、分機327,傳真:02-25952589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