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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o10189@taipei.gov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詳附加說明。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借鑑專業施工廠商設計統合及施工能力,克服現階段銜接污水下水道之管線障礙、無施工空間等問題,以有效解決家庭及事業污水,改善環境衛生,提升市民生活品質及減輕河川污染。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開標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行政大樓4樓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B、D項分別為新臺幣480萬元及320萬元(押標金抬頭請詳投標須知第24點)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行政大樓1樓秘書室總收發)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依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10%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依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投標廠商應為甲等綜合營造業或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之一,並符合專業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業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具有者代之。(詳投標須知第13點)。
(1)E101011甲等綜合營造業。
(2)E103071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
(3)專業技師事務所(土木、水利或環境工程)
(4)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土木、水利或環境工程)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專業技師事務所或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之分包協議書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13點)
其他: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本案依採購案件特性及實際需要,僅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本案招標第2次招標,說明如下***
【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採書面投標者請於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及下午1時30分至5時內送達。
※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其他:大陸地區廠商得否參與
:不得。
【公告固定費用 】:
(1)A項:114-115年東區分管網暨支管及用戶排水設備統包工程(已決標)
C項 : 114-115年西區分管網暨支管及用戶排水設備統包工程(已決標)
(2) B項-114-115年北區分管網暨支管及用戶排水設備統包工程;新臺幣1億5,769萬元整(工程費:1億5,300萬4,000元;設計費:468萬6,000元)。
D項-114-115年南區分管網暨支管及用戶排水設備統包工程;新臺幣1億361萬1,000元整(工程費:1億56萬9,000元;設計費:304萬2,000元)。
其他:外縣市02-27208889
分機51617)詢問,或本處發包股標案承辦人員。
二、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詳投標須知第42、55點)
三、本採購決標原則及決標方式:採複數決標;分項決標、最有利標(適用最有利標)資格經審查合格之廠商,由本機關通知參加評選。
四、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10 %;保固保證金:契約金額之3 %。(詳投標須知第73點)
五、履約期限 : 設計機關簽約日次日起 60日曆天內,提送機關審查;施工通知日起7日曆天內開工並起算工期,預計竣工日期為115年12月31日(詳契約第7條)。
六、後續擴充:
(1)若機關因執行需求且廠商有意願增購,經評鑑合格者,得視實際需要辦理後續增購自116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止各分項增購金額同上。
(2) 如廠商無意願增購或經評鑑結果不合格未獲得增購權利者,廠商須配合機關執行需求,於屆施工期限時,以工期展延方式辦理後續擴充,惟期限以不超過次(116)年3月31日,各分項金額以不超過1,000萬元為原則,並需完成本工程標案應負責履約之所有行政區里未接管戶清查成果報告提送。
(3)擴充期間如依擴充前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續約核算付款,項目乙式(不含單價分析表)部分依後續擴充金額與原契約上限金額比例調整,調整後所有項目皆免另召開議價程序,以換文方式辦理。
七、對招標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2月7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4年2月1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八、廠商押標⾦以銀⾏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狀、銀⾏書⾯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其押標⾦有效期應符合投標須知第47點及第25點規定,有效期應⾄少⾄114年5⽉19⽇。
九、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為不合格標。(詳投標須知第13點)
十、請廠商注意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黏貼於標封(投標封套)外,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十一、評選⽇期與地點:由本處另⾏通知符合資格之廠商。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規劃設計科)TEL:25973183#628、FAX:25974574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品項名稱
D項:114-115年南區分管網暨支管及用戶排水設備統包工程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