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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若機關因執行需求經年度評鑑
合格者,得視實際需要辦理114年度後續擴充,擴充金額為4,800萬
元;114年度若機關因執行需求,於屆施工期限或達契約金額上限時,
得再辦理後續擴充,惟期限以不超過115年6月30日,總增購金額以不
超過2,400萬元為原則。(詳附加說明)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開標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行政大樓4樓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80萬元(押標金抬頭請詳投標須知第24點)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線上繳納押標金之指定收款帳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行政大樓1樓秘書室總收發)
履約期限
通報單開立自機關通知開工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或本契約第3條第1款所列之契約價金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詳契約主文第7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以112年11月28日府授工採字第1123033224號函修頒之版本依機關需求訂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預拌混凝土、鋼筋、鋼板、型鋼、瀝青混凝土、鋼筋工、模板工、鋼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10%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所列中分類項目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符合以下資格任一項: (應附資格文件詳投標須知第13點規定)
(1)E101011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2)E103071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13點
其他:附加說明
***本案係第4次招標公告,無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得採用前次已領標之憑據。 (詳投標須知第8點)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年3月7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3年3月8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其他: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
※採書面投標者請於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及下午1時30分至5時內送達。
※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其他:大陸地區廠商得否參與
:不得 。
一、為推動本府契約文件電子化政策,簽訂契約時除正本外,應優先採用電子契約,請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或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電子憑證,於得標後製作契約書時,須再利用本府電子文件平台(網址https://mydoc.gov.taipei/)辦理契約文件電子簽章。如有憑證申請請洽詢憑證管理中心,本府電子文件平台使用上問題請洽本府資訊局(電話:1999轉8585(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8585)詢問。
二、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三、請廠商注意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黏貼於標封(投標封套)外,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四、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10%;保固保證金為契約金額(及結算金額)3%。(詳投標須知第73點)
五、後續擴充:(詳契約第七條)
(1) 若機關因執行需求經年度評鑑合格者(評鑑規定如本條款【第7條第1款】之附件),得視實際需要辦理後續擴充至114年12月31日止,增購金額48,000,000元; 114年度若機關因執行需求,於屆施工期限或達契約金額上限時,得再辦理後續擴充,惟期限以不超過115年6月30日,增購金額以不超過24,000,000元為原則。
(2) 如廠商無意願辦理下一年度增購,或經評鑑結果未獲得下一年度增購權利,廠商須配合機關執行需求,於屆當年施工期限時,以工期展延方式辦理後續擴充,惟期限以不超過次年3月31日,金額以不超過12,000,000元為原則。
六、廠商押標⾦以銀⾏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狀、銀⾏書⾯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其押標⾦有效期應符合投標須知第25點及第47點規定,有效期應⾄少⾄113年7⽉11⽇。
七、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為不合格標。(詳投標須知第13點)
八、評選⽇期與地點:由本處另⾏通知符合資格之廠商。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維護工程科),電話:02-25973183分機762、傳真:02-25968672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