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情形:增購金額以200,000元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開標地點
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行政大樓4樓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0萬元(押標金抬頭請詳投標須知第24點)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線上繳納押標金之指定收款帳戶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得標廠商依招標規定簽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行政大樓1樓秘書室總收發)
履約期限
履約各分段進度詳需求說明書之三、(二)、7、工作期程。(詳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所有業類,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投標須知第13點)。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投標須知第13點
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採書面投標者請於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及下午1時30分至5時內送達。
※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其他
一、為推動本府契約文件電子化政策,簽訂契約時除正本外,應優先採用電子契約,請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或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電子憑證,於得標後製作契約書時,須再利用本府電子文件平台(網址https://mydoc.gov.taipei/)辦理契約文件電子簽章。如有憑證申請請洽詢憑證管理中心,本府電子文件平台使用上問題請洽本府資訊局(電話:1999轉8585(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8585)詢問。
二、開標方式: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詳投標須知第42、55點)
三、決標方式:本案採最低標;總價決標。
四、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2年9 月25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2年9月28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五、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之押標金有效期:112年12月5日。
六、請廠商注意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黏貼於標封(投標封套)外,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七、履約期限:
(1)廠商需於決標日次日起8日曆天內提送本案工作計畫書(份數由機關指定,以修正1次為限),並送機關核可。
(2)廠商需於簽約日起15日曆天內提送相關保險文件。
(3)依機關核定之工作計畫書進行本案內容施作,並於機關通知日起50日曆天內,完成施作並提送成果報告書。
(4)於成果報告書審查通過次日起5日曆天內提送成果報告書之定稿版(份數由機關指定),並由機關辦理相關驗收事宜。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內湖廠)TEL: 87919494#151、FAX: 87919746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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