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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開標地點
本處4樓開標室(103036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1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處秘書室總收發(103036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1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111年04月0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工採字第1113007988號函修頒之範本與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僅須任一項符合。
1.JB01010會議及展覽服務業
2.J601010藝文服務業
3.I105010藝術品諮詢顧問業
(投標廠商資格條件詳投標須知第13點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採購為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辦理評審。(詳投標須知第65點)
二、評審日期與地點:由本處另行通知符合資格之廠商。
三、本案採【固定服務費用(新臺幣:60萬元整)】給付,投標廠商免備投標書,但應依本案固定服務費用於企劃書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企劃書所列報價如超過該固定服務費用,則非屬符合需要廠商,如報價低於固定服務費用,則視為投標廠商之回饋,以該較低之費用決標。(詳評選須知)
四、採固定費用給付之採購,企劃書標價超過本機關公告之固定費用者為不合格標。(詳投標須知第57條)
五、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詳投標須知第42、55點)
六、履約期限:自訂約日起,至「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報告書」經臺北市公共藝術審議機關備查為止,最遲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後1年】內完成,另相關執行期程,亦需配合民生廠建廠期程辦理。但契約約定廠商有應提送其他相關文件、資料及影片者,應於規定期限前提送,並經機關核定後,始同意辦理本契約驗收。(詳依契約第7條履約期限各階段進度辦理)
七、對招標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1年4月14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1年4月18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八、疑義、異議受理窗口:吳慧芝(品管及職安科) TEL:02-25973183分機625、FAX:25873547、鍾瀚慧(工務科)TEL :259731833分機202、FAX: 25952572。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02-25973183分機625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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