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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本處2樓出納室購領(10376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計新臺幣250元整,郵購者請另加附回郵(郵票)新臺幣250元整(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開標地點
本處4樓開標室(10376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處2樓秘書室總收發(10376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詳契約第7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107年10 月11日府授工採字第1076010542號函修頒工程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僅須符合(1)或(2)或(3)或(4)任一項)
(1)E101011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a.承攬工程手冊(應全冊影印,不得漏頁)。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2) E103071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
a.承攬工程手冊(應全冊影印,不得漏頁)。
b.專業營造業登記證。
(3)E501011甲等(含以上)自來水管承裝商:
a. 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
b. 承辦工程手冊(應全冊影印,不得漏頁)。
c. 其他:自來水管承裝商且其營業項目有E503011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裝商且有下水道法第21條所規定合格技工3名證明文件(除合格技工證明文件外尚需包括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之證明文件及雇用證明文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於開標時審查)。
(4) E503011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
a.營業許可證書。
b.承辦工程手冊(應全冊影印,不得漏頁)。
2.依投標須知規定檢附資格文件(各項文件須在有效期限內)。
3.外國廠商得否參與:否。
(詳投標須知第8、13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決標原則及決標方式:採最有利標(適用最有利標)及總價決標。最有利標決標原則:資格經審查合格之廠商,由本機關通知參加評選。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價格不納入評比,綜合考量廠商之評比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序位第1者為最有利標。(詳投標須知第59、63點)
二、本採購案採總價決標,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詳招標文件-06.特定條款-六-51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開口契約採購注意事項)
三、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詳投標須知第42、55點)
四、本採購不訂底價(詳投標須知第6點)
五、本案無給付預付款。(詳契約第5條)
六、本案是否限定中小企業參與:否。
七、履約地點:臺北市北投及士林區或機關指定位置。(詳契約第2條)
八、履約期限:本採購履約期限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施工通知單,通知廠商履約;通知單應應於機關通知日起30日內開工。(1) 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施工通知回報單,通知廠商履約;施工通知回報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機關送交施工通知回報單時間自本工程開工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或本契約第3條第(一)款所列之訂約總價金額用罊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各次施工通知回報單之履約期限以各施工通知回報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2)本標支管及用戶排水設備工程工率估算原則:道路段 6 m/天/工作面、後巷段 4 m/天/工作面。(3) 後巷美化工程之工率估算原則如下:15m2/天/工作面。(4)支管及用戶排水設備工程施工前之前置作業2天及場地整理3天共計5日。(5)分管工程沉設第一座工作井3天。(6)本標分管工程工率估算原則:一般土層7m/天/工作面估算、礫石層5m/天/工作面估算、岩盤層3.5 m/天/工作面估算、卵礫石層2 m/天/工作面估算。(7)分管工程施工前之前置作業3天及場地整理7天共計10日。(8)遇特殊或緊急情況時,工期得由機關與廠商合意訂定,並列入通知回報單內。(9) 每一交辦工期依前述原則加總後乘以1.4,依工期核算要點中第四點第二項中國定假日、民俗節日等假日及星期六、日列入施工工期考量,故上開規定之相關假日不得列入契約工期檢討之免計工期。(詳契約第7條)
九、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新臺幣250萬元整。保固保證金:契約金額(即結算金額)之3%。(詳投標須知73點)
十、本案工程均包含有:(詳契約第5條)
(1) 本工程含有「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回收」項目,係將施工銑刨瀝青混凝土道路鋪面所得刨除料回收售予得標廠商作為本處「收入」繳庫,「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回收」出售單價為廠商每立方公尺繳回新臺幣伍佰柒拾伍元整,本項單價不隨決標折數調整(係由廠商價購之固定售價),廠商每次辦理估驗計價時,皆須依實做數量(銑刨面積m2*厚度m)乘本項單價(575元/m3)以作為當次估驗計價所需繳納「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回收」項目之總售價。
(2) 本工程含有「既有設施框蓋回收」項目,係將既有設施框蓋售予得標廠商作為本處「收入」繳庫,「既有設施框蓋回收」出售單價為廠商每公斤繳回新臺幣柒元陸角整,本項單價不隨決標折數調整(係由廠商價購之固定售價),廠商每次辦理估驗計價時,皆須依實做數量(每公斤)乘本項單價(7.6元/公斤)以作為當次估驗計價所需繳納「既有設施框蓋回收」項目之總售價。
十一、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詳投標須知第13點)
十二、廠商押標金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其押標金有效期應符合投標須知第47點及第25點規定,有效期應至少至108年6月11日。
十三、對招標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8年3月22日,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8年3月26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十四、疑義.異議受理窗口:劉賢龍(設計科) TEL:02-25973183#621、FAX:02-25968672、潘淑君(發包股)TEL:02-25973183#201、FAX:02-25952572。
十五、本案第2次招標公告未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詳投標須知第10點)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地址:10376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電話:02-25973183分機621、傳真:02-25968672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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