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sso10409@mail.taipei.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第5期大安及文山區支管及用戶排水設備工程(107年預約工程)」屆交辦期限時,機關因次期工程未能順利完成標辦時,得視實際需要展延交辦期限,惟期間不超過3個月,增購金額為750萬元。
2.「第5期萬華及中正區支管及用戶排水設備工程(107年預約工程)」屆交辦期限時,機關因次期工程未能順利完成標辦時,得視實際需要展延交辦期限,惟期間不超過3個月,不增購金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於本處行政大樓2樓出納室購領(10376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計新臺幣250元整,郵購者請另加附回郵(郵票)新臺幣250元整(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開標地點
本處行政大樓4樓開標室(10376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4/24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處行政大樓2樓秘書室總收發(10376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106年09月06日府工採字第10630000700號函修正工程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僅須符合(1)或(2)或(3)任一項)
(1)E101011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a承攬工程手冊(應全冊影印,不得漏頁)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2)E501011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a.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b.承辦工程手冊(應全冊影印,不得漏頁)。c. 須有下水道法第21條所規定合格技工三名證明文件。(除合格技工證明文件外尚需包括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之證明文件:97年12月19日台內營字第0970809776號令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經技能檢定合格,取得自來水管配管技術士證書,或96年以前依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辦法考驗合格後,參加內政部營建署與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及台灣下水道協會共同舉辦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技術訓練【含新訓及補訓】合格取得訓練證明文件,經換領內政部所發「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技術訓練合格證書」) 及雇用證明文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於開標時審查。
(3)E503011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a.營業許可證書。b.承辦工程手冊(應全冊影印,不得漏頁)。
2.依投標須知規定檢附資格文件(各項文件須在有效期限內)。
3.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
(詳投標須知第8、13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之辦公時間,於本處行政大樓2樓出納室購領。
2.郵購。
3.至行政院工程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其他
一、本採購決標原則及決標方式:採同質採購最低標,複數決標;分項決標。(詳投標須知第59、 68點)
複數決標說明:本採購案分項決標,分項為A、B共2項,各投標廠商僅可得標1項,各項開決標順序依A項-第5期萬華及中正區支管及用戶排水設備工程(107年預約工程)、B項-第5期大安及文山區支管及用戶排水設備工程(107年預約工程)。投標廠商可自行決定選擇參與一項或多項報價,惟限定同一廠商如標得一項後,其後之項目不決標予該廠商。
二、各分項之施工區域及預算如下列:
A項-第5期萬華及中正區支管及用戶排水設備工程(107年預約工程)預算金額30,000,000元,履約標的地點-臺北市萬華中正及大同中山區或甲方指定位置。(詳契約第2條)
B項-第5期大安及文山區支管及用戶排水設備工程(107年預約工程)預算金額22,500,000元,履約標的地點-臺北市大安及文山區或甲方指定位置(詳契約第2條)
三、本採購案採各分項總價決標,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詳招標文件-06.特定條款-六-51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開口契約採購注意事項)
四、開標方式: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詳投標須知第42、55點)
五、廠商如屬綜合營造業者,須於得標後翌日起30天內提送專業分包協議書及分包廠商之資格證明文件(如廠商已具有下列資格則須檢附資料報核免提送),分包廠商需為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E503011)或自來水管承裝商且其營業項目有E503011或自來水管承裝商且有下水道法第21條所規定合格技工三名證明文件(詳契約第24條)。
六、本採購是否限定中小企業參與:否。
七、本案各分項無預付款。
八、本案各分項履約保證金、保固金額度:為各分項契約金額10%( A項-第5期萬華及中正區支管及用戶排水設備工程(107年預約工程)新臺幣300萬元整;B項-第5期大安及文山區支管及用戶排水設備工程(107年預約工程) 新臺幣225萬元整。各分項保固金: 各分項契約金額(即結算金額)之3%。(詳投標須知第73點)
九、本採購各分項保固期間: 1.人孔、陰井及廠站站體保固期限5年。2.地表以下之結構壁體滲漏保固期限3年。3.管線保固期限5年。4.人孔框蓋保固期限2年。5.機電設施保固期限2年。6.銑刨加舖路面及路面修復保固期限3年。7.後巷舖面保固期限3年。(詳契約第17條)
十、本採購各分項履約期限:
A項-第5期萬華及中正區支管及用戶排水設備工程(107年預約工程) 應於決標日起30日內開工;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施工通知單,通知廠商履約;通知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機關送交通知單時間自本工程開工日起至108年9月30日止或契約第3條第(一)款所列之訂約總價金額用罊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各次通知單之履約期限以各通知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機關因次期工程未能順利完成標辦時,得視實際需要展延交辦期限,惟期間不超過3個月。
B項-第5期大安及文山區支管及用戶排水設備工程(107年預約工程應於決標日起30日內開工;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施工通知單,通知廠商履約;通知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機關送交通知單時間自本工程開工日起至108年9月30日止或契約第3條第(一)款所列之訂約總價金額用罊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各次通知單之履約期限以各通知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機關因次期工程未能順利完成標辦時,得視實際需要展延交辦期限,惟期間不超過3個月。
(詳契約第7條)
十一、、各分項工程均包含下列項目:
(一)含有「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回收」項目,係將施工銑刨瀝青混凝土道路鋪面所得刨除料回收售予得標廠商作為本處「收入」繳庫,本項單價不隨決標折數調整(係由廠商價購之固定售價),廠商每次辦理估驗計價時,皆須依實做數量(銑刨面積m2*厚度m)乘本項單價(575.38元/m3)以作為當次估驗計價所需繳納「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回收」項目之總售價。
(二)含有「既有設施框蓋回收」項目,係將既有設施框蓋售予得標廠商作為本處「收入」繳庫,「既有設施框蓋回收」出售單價為廠商每公斤繳回新臺幣叁元陸角整,本項單價不隨決標折數調整(係由廠商價購之固定售價),廠商每次辦理估驗計價時,皆須依實做數量(每公斤)乘本項單價(3.6元/公斤)以作為當次估驗計價所需繳納「既有設施框蓋回收」項目之總售價。(詳契約第5條)
十二、本案各分項之資格均相同,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得僅提供1份附入最先開標之該分項證件封。另各分項之價格文件投標廠商可自行決定選擇參與一項或多項報價放入各分項「價格封」,各分項「價格封」內應檢附【投標書、詳細價目表】。(詳投標須知第42點)
十三、對招標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7年2月13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7年2月21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十四、疑義、異議受理窗口:黃繪禎(設計科):電話:02-25973183分機617,傳真:02- 25974574,周金鄉(發包)電話:02-25973183分機201,傳真:02-25952572。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地址:103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電話:02-25973183分機617、傳真:02-25974574)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A項-第5期萬華及中正區支管及用戶排水設備工程(107年預約工程)
品項名稱_2
B項-第5期大安及文山區支管及用戶排水設備工程(107年預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