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sso10152@mail.taipei.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依需要於契約內增購(擴充之金額為1,000,000元,契約期限得延長至107年2月28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於本處2樓出納室購領(10376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計新臺幣250元整,郵購者請另加附回郵(郵票)新臺幣250元整
開標地點
本處4樓開標室 (10376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8/0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處秘書室總收發(10376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
履約期限
訂約翌日起至契約金額用罄為止或106年12月31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府105年05月13日府工採字第10530006600號函修頒勞務採購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僅須任一項符合
(1)E101011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a.承攬工程手冊(應全冊影印,不得漏頁) (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c.其他:綜合營造業經登記取得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E503011) 並完成申請營業許可程序,領取營業許可證書。
(2)E501011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a.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b.承辦工程手冊(應全冊影印,不得漏頁)。
(3) E503011)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a.營業許可證書。b.承辦工程手冊(應全冊影印,不得漏頁)。
二、依投標須知規定檢附資格文件(各項文件須在有效期限內)。
三、外國廠商得否參與:否。(詳投標須知第8、13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之辦公時間,於本處二樓出納室購領。
二、至行政院工程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ww.geps.gov.tw〉下載招標文件。
三、郵購。
其他
一、決標方式:本案依本府「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執行注意事項招標,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契約中不含預估需求數量。(詳投標須知第102點)
二、開標方式:本案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詳投標須知第42、55點)
四、本案是否限定中小企業參與:否。
五、履約期限:廠商應自機關訂約翌日起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本契約履約期間自訂約翌日起至契約金額(2,000,000元整)用罄為止或106年12月31日止(以先屆為準)。(詳契約第7條)
六、履約保證金額度:新臺幣20萬元;保固保證金額度為無需繳納。(詳投標須知第73點)
七、本案無給付預付款:無。(詳契約第5條)
八、對招標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6月3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6月5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九、疑義、異義受理窗口:廖俊霖(營運管理科) TEL:02-2597-3183分機116,FAX:02-2597-4045潘淑君(工務科)TEL:25973183#201,FAX:25952572。
十、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圖章(或簽名),否則無效。(詳投標須知第13點)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地址:103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電話:02-25973183分機116、傳真:02-25974045)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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