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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各分項擴充之期間、金額為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報單,通知廠商履約;通報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機關通報時間自本工程開工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或本契約第3條第(一)款所列之訂約總價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因次年度工程未能順利完成標辦時,得視實際需要展延履約期限,惟期間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金額20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本處2樓出納室購領(10376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計新臺幣250元整,郵購者請另加附回郵(郵票)新臺幣250元整(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開標地點
本處4樓開標室(10376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5/1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處秘書室總收發(10376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105年08月19日府工採字第10530003200號函修正工程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僅須符合(1)或(2)或(3)任一項)
(1)E101011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符合a或b任一項)
a.經登記取得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E503011) 並完成申請營業許可程序,領取營業許可證書者。
b.經登記取得自來水管承裝商(甲等含以上)且其營業項目有(E501011)之資格,或有下水道法第21條所規定合格技工三名證明文件【合格技工證明文件規定詳c.項說明】者。
c.合格技工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13點(一).1.(1).c.(c))。
(2)E501011自來水管承裝商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且有下水道法第21條所規定合格技工3名證明文件(除合格技工證明文件外尚需包括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之證明文件及雇用證明文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於開標時審查)。
(3)E503011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
2.依投標須知規定檢附資格文件(各項文件須在有效期限內)。
3.外國廠商得否參與:否。
(詳投標須知第8、13)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之辦公時間,於本處2樓出納室購領。
2.郵購。
3.至行政院工程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其他
一、本案決標原則及決標方式:採同質採購最低標,複數決標;分項決標。(詳投標須知第59、68點)
複數決標說明:本採購案分項為A、B共2項,並依序作為各次開標之決標順序,投標廠商可自行決定選擇參與一項或多項報價,惟限定同一廠商如標得一項後,其後之項目不決標予該廠商。各項之施工區域及預算如下列:
A項-106年度設施及框蓋維護工程(北區預約式工程),預算金額16,560,991元,履約標的範圍-為臺北市松山、信義、南港、內湖、北投、士林等行政區,及其他應機關要求臨時交辦地點。(詳契約第2條)
B項-106年度設施及框蓋維護工程(南區預約式工程),預算金額16,560,991元,履約標的範圍-為臺北市萬華、中正、大同、中山、大安、文山等行政區,及其他應機關要求臨時交辦地點。(詳契約第2條)
二、本案各分項依本府「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執行注意事項招標,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契約中不含預估需求數量。(詳投標須知第102點)
三、本案開標方式: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詳投標須知第42、55點)
四、本案各分項是否限定中小企業參與:否。
五、本案各分項無付預付款(詳契約第5條)
六、本案各分項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新臺幣165萬6,099元整;保固金:契約金額3%。(詳投標須知第73點)
七、本案各分項保固期間:(詳契約第17條)
(1)人孔、陰井、廠站站體、地表以下之壁體滲漏,保固期限5年。
(2)人孔框蓋及周邊路面保固期限3年。
八、本案各分項履約期限:應於機關通知日起3日內開工。預計竣工日期為106年12月31日。(1)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報單,通知廠商履約。機關通報時間自本工程開工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或本契約第3條第(一)款所列之訂約總價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2)機關因次年度工程未能順利完成標辦時,得視實際需要展延履約期限;惟期間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詳契約第7條)
九、本案各分項工程均包含有:
(1)本工程含有「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回收」項目,係將施工銑刨瀝青混凝土道路鋪面所 得刨除料回收售予廠商作為本處「收入」繳庫,「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回收」出售單價(150元/M3)不得因決標金額所做比例調整而變動,發包後須由得標廠商以實做數量(銑刨面積M2*厚度M)乘出售單價(150元/M3)計算應繳納總售價,並依契約相關規定按時繳回本處,本項非屬發包施工費,故不列入標單暨發包契約總價。
(2)本工程含有「既有設施框蓋回收」項目,係將施工既有框蓋設施回收售予廠商作為本處「收入」繳庫,「既有設施框蓋回收」出售單價(3.6元/公斤)不得因決標金額所做比例調整而變動,發包後須由得標廠商以實做數量(設施框蓋重量(公斤))乘出售單價(3.6元/公斤)計算應繳納總售價,並依契約相關規定按時繳回本處,本項非屬發包施工費,故不列入標單暨發包契約總價。(詳投標須知第102點)。
十、本案各分項之資格均相同,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得僅提供1份附入最先開標之該分項證件封。另各分項之價格文件投標廠商可自行決定選擇參與一項或多項報價放入各分項「價格封」,各分項「價格封」內應檢附【投標書、詳細價目表】。(詳投標須知第42點)
十一、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圖章(或簽名),否則無效。(詳投標須知第13點)
十二、對招標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02月23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03月0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十三、疑義、異議受理窗口:蕭富誠(維護工程科)電話:02-25973183分機760,傳真:02- 25968672,潘淑君(發包)電話:02-25973183分機201,傳真:02-25952572。
106年03月07日更正內容:
1.更正招標文件中投標須知中(附表一廠商投標資格/價格審查表二、押標金繳納憑據(新臺幣82萬元整)。
2.更正招標文件中A項09.空白詳細價目表(空白單價表及參考單價)。
3.更正招標文件中B項09.空白詳細價目表(空白單價表及參考單價)。
4.原截止投標時間由106年03月06日17:00延至106年03月15日17:00;開標時間由106年03月07日10:30延至106年03月16日10:30 。
5.已領標廠商請重新下載修正後之招標文件,或持領標憑證至本處(工務科發包股)換領(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2樓)。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地址:10376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電話:02-25973183分機760、傳真:02-25968672)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106年度設施及框蓋維護工程(北區預約式工程)
品項名稱_2
106年度設施及框蓋維護工程(南區預約式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