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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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期限為契約執行至106年12月31日止或本契約第3條第1款所列之契約價金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若機關因次年度工作未能順利完成標辦時,得視實際需要展延履約期限,惟時間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金額3,00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本處2樓出納室購領(10376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計新臺幣250元整,郵購者請另加附回郵(郵票)新臺幣250元整,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開標地點
本處4樓開標室(10376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5/2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處秘書室總收發(10376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1樓)
履約期限
自機關指定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詳契約第7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府105年05月13日府工採字第10530006600號函修頒勞務採購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並同時符合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 CB01010機械設備製造業、CB01030污染防治設備製造業、CB01990其他機械製造業、CC01990其他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E604010機械安裝業(僅須任一項符合))。(詳投標須知第13點)。
二、依投標須知規定檢附資格文件(各項文件須在有效期限內)。
三、本採購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GPA、ASTEP),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詳投標須知第8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之辦公時間,於本處二樓出納室購領。2、至行政院工程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網址: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3、郵購。
其他
一、決標方式:本案依本府「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一」執行注意事項招標,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契約中不含預估需求數量。(詳投標須知第102點)
二、開標方式:本案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詳投標須知第42、55點)
三、本案是否限定中小企業參與:否。
四、履約期限:自機關指定工作開工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或本契約第3條第1款所列之契約價金用罄止;若機關因次年度工作未能順利完成標辦時,得視實際需要展延履約期限,惟時間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詳契約第7條)
五、履約及保固保證金額度:履約保證金額度新臺幣146萬8,500元。(詳投標須知第73點)
六、本案無給付預付款:無。(詳契約第5條)
七、契約付款方式:依執行工作每月月終估驗計價1次,給付該期估驗計價金額95%。 (詳契約第5條)
八、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圖章(或簽名),否則無效。(詳投標須知第13點)
九、對招標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2月22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3月17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十、疑義、異義受理窗口:王峻煜(維護工程科)TEL:25973183分機766,FAX:25968672 潘淑君(工務科)TEL:25973183#201,FAX:25952572。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地址:10376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電話:25973183分機766,FAX:25968672)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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