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sso10190@mail.taipei.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於本處行政大樓2樓出納室購領(10376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計新臺幣250元整,郵購者請另加附回郵(郵票)新臺幣250元整(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開標地點
本處行政大樓4樓開標室(10376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10/2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處秘書室總收發(10376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105年08月19日府工採字第10530003200號函修正工程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僅須符合(1)或(2)或(3)任一項)
(1)E101011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符合a或b任一項)
a.經登記取得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E503011) 並完成申請營業許可程序,領取營業許可證書。
b.經登記取得自來水管承裝商且其營業項目有(E503011)之資格,或有下水道法第21條所規定合格技工三名證明文件【合格技工證明文件規定詳(c)項說明】。
c.合格技工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13點(一).1.(1).c.(c))。
(2)E501011自來水管承裝商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且其營業項目有E503011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裝商且有下水道法第21條所規定合格技工3名證明文件(除合格技工證明文件外尚需包括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之證明文件及雇用證明文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於開標時審查)。
(3)E503011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
2.依投標須知規定檢附資格文件(各項文件須在有效期限內)。
3.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
(詳投標須知第8、13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之辦公時間,於本處行政大樓2樓出納室購領。
2.郵購。
3.至行政院工程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其他
一、本採購決標原則及決標方式:同質採購最低標;總價決標,非複數決標。(詳投標須知第59點)
二、本採購案採總價決標,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詳投標須知第102點)
三、開標方式: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詳投標須知第42、55點)
四、本採購是否限定中小企業參與:否。
五、本採購無預付款(詳契約第5條)
六、本案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新臺幣300萬元整;保固金:契約金額3%。(詳投標須知第73點)
七、本採購保固期間: 1.人孔、陰井及廠站站體保固期限5年。2.地表以下之結構壁體滲漏保固期限3年。3.管線保固期限5年。4.人孔框蓋保固期限2年。
5.機電設施保固期限2年。6.銑刨加舖路面及路面修復保固期限3年。7.後巷舖面保固期限3年。(詳契約第17條)
八、本採購履約期限:應於機關通知日起3日內開工,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移辦單,通知廠商履約;移辦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機關送交移辦單時間自本工程開工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或本契約第3條第(一)款所列之訂約總價金額用罊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各次移辦單之履約期限以各移辦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 (詳契約第7條)
九、履約地點:臺北市松山及信義區。(詳契約第2條)
十、、本工程含有「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回收」項目,係將施工銑刨瀝青混凝土道路鋪面所得刨除料回收售予得標廠商作為本處「收入」繳庫,「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回收」出售單價為廠商每立方公尺繳回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整,本項單價不隨決標折數調整(係由廠商價購之固定售價),廠商每次辦理估驗計價時,皆須依實做數量(銑刨面積m2*厚度m)乘本項單價(150元/m3)以作為當次估驗計價所需繳納「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回收」項目之總售價。(詳契約第5條)
十一、本工程含有「既有設施框蓋回收」項目,係將既有設施框蓋售予得標廠商作為本處「收入」繳庫,「既有設施框蓋回收」出售單價為廠商每公斤繳回新臺幣叁元陸角整,本項單價不隨決標折數調整(係由廠商價購之固定售價),廠商每次辦理估驗計價時,皆須依實做數量(每公斤)乘本項單價(3.6元/公斤)以作為當次估驗計價所需繳納「既有設施框蓋回收」項目之總售價。 (詳契約第5條)
十二、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詳投標須知第13點)
十三、對招標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8月22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8月25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十四、疑義、異議受理窗口:蕭富誠(設計科)電話:02-25973183分機622,傳真:02- 25974574,潘淑君(發包)電話:02-25973183分機201,傳真:02-25952572。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設計科(地址:103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電話:02-25973183分機621、傳真:02-25974574)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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