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sso10318@mail.taipei.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於本處2樓出納室購領(10376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計新臺幣250元整,郵購者請另加附回郵(郵票)新臺幣250元整(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開標地點
本處4樓開標室(10376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4/02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處秘書室總收發(10376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450日曆天內竣工(詳契約第7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105年08月19日府工採字第10530003200號函修頒工程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僅須任一項符合(詳投標須知第8、13)
(ㄧ)E101011甲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應附證明文件a.承攬工程手冊(應影印全冊,不得漏頁)。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二)E10310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應附證明文件a.承攬工程手冊(應影印全冊,不得漏頁)。b.專業營造業登記證。(三) E604010機械安裝業。
二、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其情形:曾完成防洪抽水站、污水處理廠、污水抽(揚)水站或污水截流站機械設備相關工程之證明文件,廠商所提送之證明文件其內容如無法證明已涵蓋機械設備相關工程者,廠商應另補充相關佐證資料。(由採購機關出具完成之證明(含必要之佐證資料);如非由採購機關所出具者其證明文件(含必要之佐證資料)須經法院公證或認證;如採民營所出具者其證明文件(含必要之佐證資料)須經法院公證或認證)。
三、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得為外國者(不得為大陸地區,但若屬政府採購協定會員國之國際大廠在大陸設置之分公司或生產基地(其外資比率達51%以上,並須檢附公司登記佐證資料)所製造之設備,則不在此限。)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之辦公時間,於本處2樓出納室購領。
二、郵購。
三、至行政院工程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其他
一、本採購決標原則及決標方式:採最有利標(適用最有利標)及總價決標。最有利標決標原則:資格經審查合格之廠商,由本機關通知參加評選。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價格納入評比,序位第1,經決定者為最有利標。(詳投標須知59及63點)
一、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詳投標須知第42、55點)
三、本採購不訂底價。(詳投標須知第6點)
四、本案無給付預付款。(詳契約第5條)
五、本案是否限定中小企業參與:否。
六、履約標的:內湖污水處理廠第一期設備汰換工程-機械及電氣儀控設備汰換全部約定事項。(詳契約第2條)
七、履約期限:應於機關通知日起七日內開工並起算工期,並於開工之日起450日內竣工。(詳契約第7條)
八、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之10%。保固保證金:契約金額(即結算金額)之3%。(詳投標須知73點)
九、本工程保固期間如下:(詳契約第17條)
(1)非結構物,包括但不限於裝修、機電、防水(建築物屋頂防水除外)、道路路面結構、交通設施、自來水設施,由廠商保固2年。
(2)結構物,包括但不限於建築物構造體及屋頂防水、暗渠、橋梁、隧道、堤防、護岸、護坡、駁坎、排水溝、涵管、箱涵、擋土牆、防砂壩、道路等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及地表以下之壁體,由廠商保固5年。
(3)臨時設施之保固期為其使用期間。
十、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圖章,否則無效。(詳投標須知第13點)
十一、本工程「既有設備拆除折讓」係售予廠商作為本處「收入」繳庫,預估計算所得總售價為1,132,400元,惟發包後則由得標廠商依實作數量結算總售價,總價(1,132,400元)不隨決標折數調整,預估所得總售價不列入標單暨發包契約總價。(詳契約第24及投標須知第102點)
十二、對招標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01月05 日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01月13日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詳投標須知第12點)。
十三、疑義、異議受理窗口:蕭勝聰(設計)電話:87919494分機125,傳真:02-87919746、潘淑君(發包)電話:02-25973183分機201,傳真:02-25952572。
106年1月11日修正檔案
1.評選須知(含主要設規格確認表)中「服務建議書」修正為「企畫書」
2.投標須知第103點及附錄三中「服務建議書」修正為「企畫書」
3.招標文件清單(刪除分包協議書)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電話:87919494分機125,傳真:02-87919746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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