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sso10318@mail.taipei.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於本處2樓出納室購領(10376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計新臺幣250元整,郵購者請另加附回郵(郵票)新臺幣250元整(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開標地點
本處4樓開標室(10376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5/12/1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處秘書室總收發(10376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
履約期限
開工之日起240日內竣工(詳契約第7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105年08月19日府工採字第10530003200號函修頒工程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丙等(含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E602011)或機械安裝業(E604010)。
二、依投標須知規定檢附資格文件。
三、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得為外國者(得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機關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不得為大陸地區,但若屬政府採購協定會員國之國際大廠在大陸設置之分公司或生產基地(其外資比率達51%以上,並須檢附公司登記佐證資料)所製造之設備,則不在此限。 (詳投標須知第8、13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之辦公時間,於本處二樓出納室購領。2、至行政院工程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網址: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3、郵購。
其他
一、決標方式:訂有底價、最低價得標,非複數決標。(詳投標須知第59點)
二、開標方式:本案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詳投標須知第42、55點)
三、本案是否限定中小企業參與:否。
四、履約期限:本工程應於機關通知日起 7 日內開工並起算工期,並於開工之日起 240 日內竣工。(詳契約第7條)
五、履約地點:臺北市內湖污水處理廠。(詳契約第2條)
六、保證金額度: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百分之10及保固保證金契約金額(即結算金額)之3%。(詳投標須知第73點)
七、本工程給付預付款:無。
八、結算方式: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詳契約第3條)
九、本工程「既有設備拆除折讓」係售予廠商作為本處「收入」繳庫,預估計算所得總售價為85,000元,惟發包後則由得標廠商依實作數量結算總售價,總價(85,000元)不隨決標折數調整,預估所得總售價不列入標單暨發包契約總價。(詳投標須知第102點)
十、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圖章(或簽名),否則無效。(詳投標須知第13點)
十一、對招標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5年09月20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5年09月2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十二、疑義、異義受理窗口:蕭勝聰(內湖污水處理廠)TEL:(02)87919494分機125,FAX:(02)87919746、周金鄉(工務科)TEL:25973183#201,FAX:25952572。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地址:10376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電話:(02)87919494分機125、傳真:(02)87919746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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