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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有意願續約應於當年度10月15日前以書面向機關提出申請,經機關評鑑作業規定辦理,1次得續約1年可續約1次,毎年擴充金額以710萬元為限,廠商無特殊理由未依限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雙方如未續約,而機關因續期契約未完成標辦或其他原因,機關得要求廠商依本契約內容及價金,延長履約期限至多3個月,擴充金額以85萬元為限。 若有續約則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單價)辦理,不另訂新約並以函文方式通知廠商續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004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004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或專人送至本處(秘書室總收文)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開工並起算工期,計植5期,栽植工期共35日曆天,本工程至民國112年12月31日保活期結束結案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府頒範本
其他:設計單位/承辦人/電話
園藝科/張乃中/(02)23815132分機365
其他:本案採一次投開標,預定決標日期
:111年12月22日
其他:履約保證金額度
:訂約總價之10%,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詳投標須知第73點)
其他: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開工並起算工期,本工程係以日曆天計算工期,第1期施作栽植工期為15日曆天,第2期開始每期換植工期為5日曆天,超過以逾期論,計植5期,栽植工期共35日曆天,本工程至民國112年12月31日保活期結束結案。
其他:後續擴充
:廠商如有意願續約,應於當年度10月15日前以書面向機關提出申請,經機關依評鑑作業規定辦理,1次得續約1年可續約1次,擴充金額以710萬元為限,廠商無特殊理由未依限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雙方如未續約,而機關因續期契約未完成標辦或其他原因,機關得要求廠商依本契約內容及價金,延長履約期限至多3個月,擴充金額以85萬元為限。 若有續約則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單價)辦理,不另訂新約並以函文方式通知廠商續約,依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