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2)23815132#225/265
電子郵件信箱
db-13050@mail.taipei.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本處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本處收文室
廠商資格摘要
僅須任一項符合:
■建築師事務所:
a.開業證書。
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專業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科別: 都市計畫 。
b.技師公會會員證。
■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科別: 都市計畫 。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學校: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
■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 A102080園藝服務業、H701070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代辦業、H701080都市更新重建業、H701090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業、I503010景觀、室內設計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變更招標文件公告】:
一、本次招標異動內容為調整需求書第四點提送期限、修正需求書第七點機關提供廠商內容附件資料。
二、以上變更文件異動:修正需求書、新增需求書附件、修正勞務採購契約
◎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廠商得採用前次電子領標之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投標。
◎如本案變更招標文件,廠商應換購領標,不得採用前次電子領標之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投標。
【重要訊息】:
一、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防治措施,進入本處一律配戴口罩,未配戴者,禁止進入洽公。
二、配合防疫量測體溫,投標廠商投標及派員出席採購作業(開標、比議價、評選會議及決標等),請預留進出時間,並配戴口罩。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至本案驗收合格日止完成全部工作,且應依以下履約期限完成各階段工作。
(1)第1階段:
A.廠商應於111年7月31日前或工作會議雙方約定期限內辦理完成本案需求書第四點第1階段第1項工作項目。
B.廠商應於111年9月15日前或工作會議雙方約定期限內辦理完成本案需求書第四點第1階段第2項工作項目。
(2)第2階段:廠商應於111年10月31日前或工作會議雙方約定期限內完成本案需求書第四點第2階段工作內容。
(3)第3階段:廠商應於112年1月31日前或工作會議雙方約定期限內完成本案需求書第四點第3階段工作內容。
(4)第4階段:廠商應於112年3月31日或工作會議雙方約定期限前完成本案需求書第四點第4階段工作內容。
以上各階段辦理事項及期程,機關得依實際辦理情形與廠商協議調整。
其他
(一)廠商對招標內容如有疑義,請於111年4月28日前以書面向本處提出(受理窗口:地址 臺北市懷寧街109號、電話 23815132、傳真 2388-9199),本處疑義釋疑期限為111年5月6日以前。
(二)廠商對招標內容如有異議,請於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10日內(111.5.6)向本處提出(受理窗口:地址 臺北市懷寧街109號、電話 23815132、傳真 2388-9199),本處將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回復。
(三)投標廠商提供之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金融機構戳記」印章始為有效。
(四)公園處廉政平臺專線:02-23815132#309-310、傳真號碼:02-23315519。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