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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機關得要求廠商依本契約內容增購,當年度擴充金額以新臺幣150萬元為限。
2.履約期限屆滿後續約,每次得續約1年,可續約1次,每次金額以446萬7,200元為限。廠商得於每年10月31日前以書面提出申請續約(逾期如無特殊原因視同放棄續約),續約資格依照「技術服務評鑑作業規定」辦理。
3.如後續擴充之各年度預算未獲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或停止本項政策時,機關得終止本案各年之契約或刪減部分需求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本處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或專人送至本處(秘書室總收文)
履約期限
(一)規劃設計部分:
1.廠商應於■履約各分段進度約定期限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
2.依前子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履約各分段進度:
1.依技術服務需求書附錄一,各分項工程指定初步設計圖及相關資料完成日期前完成。其有修正者,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期限內完成修正並送達機關,逾期未改正或修正改善不完全均以逾期論處。
2.細部設計圖及施工概算等資料經機關審定後,將另函通知廠商提送施工預算書及招標所需文件,廠商應於接獲機關通知之次日起14日內提交相關資料。
3.工程施工中如涉及變更設計,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7日曆天內提送變更圖說資料(含數量計算、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等),如涉及新增單價,則應一併提送訪價資料,如有逾限則視同逾期。其有修正者,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期限內完成修正並送達機關,逾期未改正或修正改善不完全均以逾期論處。
4.本案服務費執行至上限金額新臺幣296萬7,200元。機關得要求廠商依原契約內容及服務費用增購。後續年度擴充,契約執行期限以每年執行至上限金額(後續擴充金額)或當年度12月31日止。
(二)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監造標的工程驗收合格止。但契約約定廠商有應提送成果報告書或監造報告書等書面資料者,應於規定期限前提送,並經機關核定後,始同意辦理本契約驗收。
(三)其他服務部分:後續擴充內容。
1.機關得要求廠商依本契約內容增購,當年度擴充金額以新臺幣150萬元為限。
2.履約期限屆滿後續約,每次得續約1年,可續約1次,每次金額以446萬7,200元為限。廠商得於每年10月31日前以書面提出申請續約(逾期如無特殊原因視同放棄續約),續約資格依照「技術服務評鑑作業規定」辦理。
3.如後續擴充之各年度預算未獲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或停止本項政策時,機關得終止本案各年之契約或刪減部分需求項目。
4.機關如有技術服務需求書附錄一所定範圍外之改善工程之需求,將另函文通知廠商確認施作範圍、設計項目及完成日期。
(四)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機關通知到達日起算。
(五)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執照或證書等取得與機關審核及修改時間。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府頒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即可:
1.建築師事務所
2.專業技師事務所(科別:土木工程、結構工程、水利工程、大地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園藝)
3.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科別:土木工程、結構工程、水利工程、大地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園藝)
4.其他業類:I503010景觀、室內設計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重要訊息】
一、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防治措施,進入本處一律配戴口罩,未配戴者,禁止進入洽公。
二、投標廠商投標及派員出席採購作業(開標、比議價、評選會議及決標等),請預留進出時間,並配戴口罩。
設計單位/承辦人/電話
南港公園管理所/尤保仁/(02)27853819分機257
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資格標開標日
111年3月14日,評選日期由本處另行通知。
開決標原則
(詳投標須知第64點)
一、採序位法:本採購案應製作服務建議書並以簡報方式評選(詳請參閱評選須知)。
二、本案為固定費率給付。
三、序位計算方式,係以出席評選委員各評選項目之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
其他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期限為111年2月17日以前以書面向本處提出(聯絡電話:02-27853819#257、傳真:02-26533954、地址:臺北市懷寧街109號),本處疑義釋疑期限為111年3月4日以前。
二、投標廠商派人員參加開標,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依投標須知第49點規定「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若需領回押標金時,依請該廠商人員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三、詳細價目表所列人力項目單價,依投標須知第84點規定,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不予調低。
四、依投標須知第10點規定,請一併檢附領標電子憑據;非本標案或未檢附,經本機關依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仍無法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依投標須知第57點第9款規定視為不合格標。廠商對領標作業系統如有疑義,請透過系統24小時免費客服電話:0800-080-512洽詢。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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