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C004 已決標公告

永昌(中正184號)公園擴建工程及大安414號(金華巷)公園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墣境國際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580,170
原始預算
$ 2,580,170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機關代碼 3.79.11.3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李佳軒/黃小玲
聯絡電話 (02)23815132#363
機關代碼 3.79.11.3
單位名稱 園藝科/工務科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
聯絡人 李佳軒/黃小玲
聯絡電話 (02)23815132#363
傳真號碼 (02)23895332
電子郵件信箱 db-13441@mail.taipei.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永昌(中正184號)公園擴建工程委託監造費75萬2,016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0/11/2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0/12/07 09:20
開標時間 110/12/07 10:00
開標地點 100004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004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總收文)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以日曆天計算。(餘詳契約第七條) (一)設計部分: 1.服務實施計畫書:於簽約後10日曆天內提送,機關如有修正意見,經機關通知廠商後,廠商應於7日內改正完妥,並送機關審核。 2.工作坊:廠商應於簽約後7日曆天內將企劃書發函送達機關,並於辦理完成工作坊次日起10日曆天將工作坊成果報告發函送達機關。 3.測量報告、樹籍資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40日曆天內發函送達機關。 4.大安414號(金華巷)公園基地保水(含逕流排水計畫):廠商應於工作坊成果報告機關核定後次日起40日曆天內發函提送主管機關審查。 5.大安414號(金華巷)公園設計成果報告書:廠商應於工作坊辦理日次日起50日曆天內提送設計圖文資料提送機關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30日曆天內將成果報告書(含基地調查及設計圖文資料)發函送達機關(份數依機關通知辦理)。 6.永昌(中正184號)公園基地調查及初步設計成果報告書:廠商應於工作坊辦理日次日起40日曆天內發函送達機關(份數依機關通知)。 7.永昌(中正184號)公園基地保水(含逕流排水計畫):廠商應於基本設計核定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發函提送主管機關。 8.永昌(中正184號)公園擴建工程細部設計圖文資料:廠商應於基本設計成果報告書核定之次日起60日曆天內函送達機關(份數依機關通知)。 9.永昌(中正184號)公園細部設計成果報告書:廠商應於細部設計圖文資料核定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發函送達機關(份數依機關通知)。 10.廠商應依機關通知期限將設計動畫發函送達機關。 11.廠商應自細部設計(設計)圖文資料核定之次日20日曆天內申請「建築執照、雜項執照、構造物興建許可等相關執照及許可」,並於取得後之次日30日曆天內取得電氣、電信、自來水、污水、水保、消防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或簽章。 12.廠商應依據電氣、電信、自來水、污水、水保、消防等主管機關核准圖說文件,檢討經機關審定之圖樣及書表,若有變更設計之必要,廠商應於領得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或簽章後30天內完成修正內容,並送達機關。 13.履約過程如需辦理設計說明會、座談會等溝通會議,廠商應於基本設計核定(設計審查通過)或機關通知次日起10日曆天內將企劃書 (含海報、邀請人員名單、場地及宣傳方式等,依機關通知辦理)發函送達機關。 14.其他依契約應提送之相關資料,應依機關通知期限內發函送達機關。 (二)監造部分: 1.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工程決標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2.廠商應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約定期限辦理相關應辦事項。 3.廠商應於工程驗收合格次日起25天內將監造成果報告書發函送達機關。 4.其他依契約應提送之相關資料,應依機關通知期限內提送。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府頒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僅須任一項符合: 1.建築師事務所。 2.專業技師事務所,科別:土木工程、水利工程、園藝。 3.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科別:土木工程、水利工程、園藝。 4.其他業類:I503010景觀、室內設計業,A102080園藝服務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重要訊息】 一、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防治措施,進入本處一律配戴口罩,未配戴者,禁止進入洽公。 二、投標廠商投標及派員出席採購作業(開標、比議價、評選會議及決標等),請預留進出時間,並配戴口罩。
設計單位/承辦人/電話 園藝科/李佳軒/(02)23815132分機363
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資格標開標日 110年12月7日,評選日期由本處另行通知。
預定決標日期 本案於評選完成後另定決標日
開決標原則 (詳投標須知第64點) 一、採序位法:本採購案應製作服務建議書並以簡報方式評選(詳請參閱評選須知)。 二、本案以固定費用給付。 三、序位計算方式,係以出席評選委員各評選項目之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
履約保證金額度 無需繳納。(詳投標須知第73點)
其他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期限為110年11月25日以前以書面向本處提出(聯絡電話:02-23815132#363、傳真:02-23895332、地址:臺北市懷寧街109號),本處疑義釋疑期限為110年12月2日以前。 二、投標廠商派人員參加開標,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依投標須知第49點規定「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若需領回押標金時,依請該廠商人員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三、詳細價目表所列人力項目單價,依投標須知第84點規定,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不予調低。 四、依投標須知第10點規定,請一併檢附領標電子憑據;非本標案或未檢附,經本機關依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仍無法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依投標須知第57點第9款規定視為不合格標。廠商對領標作業系統如有疑義,請透過系統24小時免費客服電話:0800-080-512洽詢。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0/12/07 09:2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9.11.3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李佳軒/黃小玲
聯絡電話
(02)23815132#363
機關代碼
3.79.11.3
單位名稱
園藝科/工務科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
聯絡人
李佳軒/黃小玲
聯絡電話
(02)23815132#363
傳真號碼
(02)23895332
電子郵件信箱
db-13441@mail.taipei.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永昌(中正184號)公園擴建工程委託監造費75萬2,016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0/11/2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0/12/07 09:20
開標時間
110/12/07 10:00
開標地點
100004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004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總收文)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以日曆天計算。(餘詳契約第七條) (一)設計部分: 1.服務實施計畫書:於簽約後10日曆天內提送,機關如有修正意見,經機關通知廠商後,廠商應於7日內改正完妥,並送機關審核。 2.工作坊:廠商應於簽約後7日曆天內將企劃書發函送達機關,並於辦理完成工作坊次日起10日曆天將工作坊成果報告發函送達機關。 3.測量報告、樹籍資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40日曆天內發函送達機關。 4.大安414號(金華巷)公園基地保水(含逕流排水計畫):廠商應於工作坊成果報告機關核定後次日起40日曆天內發函提送主管機關審查。 5.大安414號(金華巷)公園設計成果報告書:廠商應於工作坊辦理日次日起50日曆天內提送設計圖文資料提送機關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30日曆天內將成果報告書(含基地調查及設計圖文資料)發函送達機關(份數依機關通知辦理)。 6.永昌(中正184號)公園基地調查及初步設計成果報告書:廠商應於工作坊辦理日次日起40日曆天內發函送達機關(份數依機關通知)。 7.永昌(中正184號)公園基地保水(含逕流排水計畫):廠商應於基本設計核定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發函提送主管機關。 8.永昌(中正184號)公園擴建工程細部設計圖文資料:廠商應於基本設計成果報告書核定之次日起60日曆天內函送達機關(份數依機關通知)。 9.永昌(中正184號)公園細部設計成果報告書:廠商應於細部設計圖文資料核定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發函送達機關(份數依機關通知)。 10.廠商應依機關通知期限將設計動畫發函送達機關。 11.廠商應自細部設計(設計)圖文資料核定之次日20日曆天內申請「建築執照、雜項執照、構造物興建許可等相關執照及許可」,並於取得後之次日30日曆天內取得電氣、電信、自來水、污水、水保、消防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或簽章。 12.廠商應依據電氣、電信、自來水、污水、水保、消防等主管機關核准圖說文件,檢討經機關審定之圖樣及書表,若有變更設計之必要,廠商應於領得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或簽章後30天內完成修正內容,並送達機關。 13.履約過程如需辦理設計說明會、座談會等溝通會議,廠商應於基本設計核定(設計審查通過)或機關通知次日起10日曆天內將企劃書 (含海報、邀請人員名單、場地及宣傳方式等,依機關通知辦理)發函送達機關。 14.其他依契約應提送之相關資料,應依機關通知期限內發函送達機關。 (二)監造部分: 1.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工程決標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2.廠商應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約定期限辦理相關應辦事項。 3.廠商應於工程驗收合格次日起25天內將監造成果報告書發函送達機關。 4.其他依契約應提送之相關資料,應依機關通知期限內提送。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府頒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僅須任一項符合: 1.建築師事務所。 2.專業技師事務所,科別:土木工程、水利工程、園藝。 3.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科別:土木工程、水利工程、園藝。 4.其他業類:I503010景觀、室內設計業,A102080園藝服務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重要訊息】 一、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防治措施,進入本處一律配戴口罩,未配戴者,禁止進入洽公。 二、投標廠商投標及派員出席採購作業(開標、比議價、評選會議及決標等),請預留進出時間,並配戴口罩。
設計單位/承辦人/電話
園藝科/李佳軒/(02)23815132分機363
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資格標開標日
110年12月7日,評選日期由本處另行通知。
預定決標日期
本案於評選完成後另定決標日
開決標原則
(詳投標須知第64點) 一、採序位法:本採購案應製作服務建議書並以簡報方式評選(詳請參閱評選須知)。 二、本案以固定費用給付。 三、序位計算方式,係以出席評選委員各評選項目之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
履約保證金額度
無需繳納。(詳投標須知第73點)
其他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期限為110年11月25日以前以書面向本處提出(聯絡電話:02-23815132#363、傳真:02-23895332、地址:臺北市懷寧街109號),本處疑義釋疑期限為110年12月2日以前。 二、投標廠商派人員參加開標,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依投標須知第49點規定「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若需領回押標金時,依請該廠商人員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三、詳細價目表所列人力項目單價,依投標須知第84點規定,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不予調低。 四、依投標須知第10點規定,請一併檢附領標電子憑據;非本標案或未檢附,經本機關依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仍無法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依投標須知第57點第9款規定視為不合格標。廠商對領標作業系統如有疑義,請透過系統24小時免費客服電話:0800-080-512洽詢。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0/12/07 09:20
登入查看機關分析
登入 / 註冊
延伸閱讀
暫無相關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