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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111年度南港公園管理所所轄公園整建工程-南港區、信義區綠化維護預約工程: 本契約執行期限自決標次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係指機關通知交付施工單日期不逾12月31日)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擴充依契約內容及單價、延長履約期限至多三個月,擴充採購金額以新臺幣300萬元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004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004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總收發)
履約期限
一.111年度南港公園管理所所轄公園整建工程-南港區、信義區綠化維護預約工程:應於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起算工期,本工程係以日曆天計算工期。其他:(1)本契約執行期限自決標次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係指機關通知交付施工單日期不逾12月31日)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擴充依契約內容及單價、延長履約期限至多三個月,擴充採購金額以新臺幣300萬元為限。(2)施工單施工期限:以各施工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
二.臺北市111年度南港區預約式鄰里天然災害搶修工程:1.待命:廠商應於接獲機關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經機關指定而廠商得以知悉之方式通知(以先到達者為準)之時起,就指定機具及人員,依下列時限及區域,至機關指定地點待命。1小時內,區域為:臺北市南港區公所。2小時內,區域為:臺北市南港區各鄰里公園範圍。其他:依機關綠化天然災害搶修預約工程特定規範第六條規定辦理。2.搶險、搶修:廠商應於接獲機關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經機關指定而廠商得以知悉之方式通知起,就下列規定事項及時限,或機關通知之期限竣工。其他:(1)本契約執行期限:自決標次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係指機關通知交付施工單日期不逾11月30日)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2)施工單施工期限:以各施工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7.其他:天然災害警報發布時,乙方應備妥相關機具設備、人員保持機動待命狀態,於災害發生接獲機關通之2小時內抵達災區進行搶救、搶修(險)工作。
三.臺北市111年度信義區預約式鄰里天然災害搶修工程:1.待命:廠商應於接獲機關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經機關指定而廠商得以知悉之方式通知(以先到達者為準)之時起,就指定機具及人員,依下列時限及區域,至機關指定地點待命。1小時內,區域為:臺北市信義區公所。2小時內,區域為:臺北市信義區各鄰里公園範圍。其他:依機關綠化天然災害搶修預約工程特定規範第六條規定辦理。2.搶險、搶修:廠商應於接獲機關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經機關指定而廠商得以知悉之方式通知起,就下列規定事項及時限,或機關通知之期限竣工。其他:(1)本契約執行期限:自決標次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係指機關通知交付施工單日期不逾11月30日)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2)施工單施工期限:以各施工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7.其他:天然災害警報發布時,乙方應備妥相關機具設備、人員保持機動待命狀態,於災害發生接獲機關通之2小時內抵達災區進行搶救、搶修(險)工作。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府頒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僅需任一項符合:
1.專業營造業: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91)
2.其他業類:種苗業(A101011)、園藝服務業(A102080)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更正公告】111年度南港公園管理所所轄公園整建工程-南港區、信義區綠化維護預約工程:因詳細價目表單價有誤,已重新更正總表、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已領標廠商請重新下載。
【重要訊息】
一、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防治措施,進入本處一律配戴口罩,未配戴者,禁止進入洽公。
二、配合防疫量測體溫,投標廠商投標及派員出席採購作業(開標、評選會議及決標等),請預留進出時間,並配戴口罩。
【因受限標案名稱限填40個中文字,本案標案名稱全名如下】
111年度南港公園管理所所轄公園整建工程-南港區、信義區綠化維護預約工程、臺北市111年度南港區預約式鄰里天然災害搶修工程、臺北市111年度信義區預約式鄰里天然災害搶修工程。
(本案合併發包分別訂約,鄰里天然災害搶修工程二案分別與信義區、南港區公所訂約)
設計單位/承辦人/電話
南港公園管理所/謝東霖/(02)27884255分機212
本案採一次投開標,預定決標日期
111年1月14日
履約保證金額度
訂約總價之10%,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詳投標須知第73點)
其他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期限為111年1月7日以前以書面向本處提出(聯絡電話:02-27884255#212、傳真:02-26533954、地址:臺北市懷寧街109號),本處疑義釋疑期限為111年1月10日以前。
二、投標廠商派人員參加開標,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依投標須知第49點規定「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若需領回押標金時,請該廠商人員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三、詳細價目表所列人力項目單價,依投標須知第84點規定,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不予調低。
四、押標金以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者,請留意有效期應符合投標須知第25點規定,即「押標金有效期」應比投標須知第47點「報價有效期」長30日以上,期限不足者依投標須知第57點規定為不合格標。
例:倘開標日為3月1日,投標文件(含報價有效期)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次日起60日止,則押標金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其押標金有效期依第25點規定應至開標次日起90日止,即有效期應逾5月30日後。(3月1日不計,自3月2日當日起算90日)
五、依投標須知第10點規定,請一併檢附領標電子憑據;非本標案或未檢附,經本機關依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仍無法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依投標須知第57點第9款規定視為不合格標。廠商對領標作業系統如有疑義,請透過系統24小時免費客服電話:0800-080-512洽詢。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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