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A020 已決標公告

111年度花卉試驗中心所轄公園整建工程-陽明公園綠美化維護預約工程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竹楓環境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530,000
原始預算
$ 1,947,230
底價金額
$ 1,650,000
決標折數
92.73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機關代碼 3.79.11.3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37 - 運動及娛樂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王佩琳/黃小玲
聯絡電話 (02)28616361#214
機關代碼 3.79.11.3
單位名稱 花卉試驗中心/工務科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
聯絡人 王佩琳/黃小玲
聯絡電話 (02)28616361#214
傳真號碼 (02)28616039
電子郵件信箱 db-12709@mail.taipei.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契約執行期限自決標次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指機關通知交付施工單日期不逾12月31日)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已先屆者為準。契約期滿後,廠商履約情形良好或因續期契約未完成標辦或其他原因,機關得要求廠商依本契約內容、單價延長履約期限3個月,以50萬元為限。 2.後續年度廠商有意續約,應於當年度10月15日前以書面向機關提出申請,機關依本處評鑑作業規定辦理,得以原契約單價、條件辦理續約,1次得續約1年可續約1次,以244萬7,230元為上限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0/12/2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1/05 09:20
開標時間 111/01/05 10:00
開標地點 100004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玖萬伍仟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秘書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004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或專人送至本處(秘書室總收文)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4日內開工並起算工期,並於開工之日起45日內竣工。本工程係以日曆天計算工期。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府頒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僅需任一項符合: 1.專業營造業: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91) 2.其他業類:種苗業(A101011)、園藝服務業(A102080)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重要訊息】 一、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防治措施,進入本處一律配戴口罩,未配戴者,禁止進入洽公。 二、配合防疫量測體溫,投標廠商投標及派員出席採購作業(開標、比議價及決標等),請預留進出時間,並配戴口罩。
公告底價 :新臺幣1,650,000元整。
設計單位/承辦人/電話 花卉試驗中心/王佩琳/(02)28616361分機214
本案採一次投開標,預定決標日期 :111年1月5日
履約保證金額度 :訂約總價之10%,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詳投標須知第73點) (1)本契約執行期限自決標次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係指機關通知交付施工單日期不逾12月31日)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2)施工單施工期限:以各施工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 (3)契約期滿後,廠商履約情形良好或因續期契約未完成標辦或其他原因,機關得要求廠商依本契約內容、單價延長履約期限3個月,擴充採購金額則以新台幣50萬元為限。 (4)後續年度廠商如有意續約,應於當年度10月15日前,以書面向機關提出申請續約,經機關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評鑑作業規定」,評定結果80分以上者,得以原契約單價、條件辦理續約,1次得續約1年,可續約1次,毎年擴充金額以244萬7,230元(預算金額194萬7,230元+擴充金額50萬元)為上限。
其他:後續擴充 : 1.本契約執行期限自決標次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係指機關通知交付施工單日期 不逾12月31日)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已先屆者為準。契約期滿後,廠商履約情形良好或因續期契約未完成標辦或其他原因,機關得要求廠商依本契約內容、單價延長履約期限3個月,擴充採購金額則以新台幣50萬元為限。 2. 後續年度廠商如有意續約,應於當年度10月15日前,以書面向機關提出申請續約,經機關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評鑑作業規定」,評定結果80分以上者,得以原契約單價、條件辦理續約,1次得續約1年,可續約1次,毎年擴充金額以244萬7,230元為上限。 3. 如後續擴充之各年度預算未獲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或停止本項政策時,機關得終止本案各年之契約或刪減部分需求項目。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期限為110年12月30日以前以書面向本處提出(聯絡電話:02-28616361#214、傳真:02-28616039、地址:臺北市懷寧街109號),本處疑義釋疑期限為110年12月30日以前。 二、投標廠商派人員參加開標,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依投標須知第49點規定「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若需領回押標金時,請該廠商人員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三、詳細價目表所列人力項目單價,依投標須知第84點規定,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不予調低。 四、押標金以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者,請留意有效期應符合投標須知第25點規定,即「押標金有效期」應比投標須知第47點「報價有效期」長30日以上,期限不足者依投標須知第57點規定為不合格標。 例:倘開標日為3月1日,投標文件(含報價有效期)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次日起60日止,則押標金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其押標金有效期依第25點規定應至開標次日起90日止,即有效期應逾5月30日後。(3月1日不計,自3月2日當日起算90日) 五、依投標須知第10點規定,請一併檢附領標電子憑據;非本標案或未檢附,經本機關依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仍無法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依投標須知第57點第9款規定視為不合格標。廠商對領標作業系統如有疑義,請透過系統24小時免費客服電話:0800-080-512洽詢。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9.11.3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王佩琳/黃小玲
聯絡電話
(02)28616361#214
機關代碼
3.79.11.3
單位名稱
花卉試驗中心/工務科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
聯絡人
王佩琳/黃小玲
聯絡電話
(02)28616361#214
傳真號碼
(02)28616039
電子郵件信箱
db-12709@mail.taipei.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契約執行期限自決標次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指機關通知交付施工單日期不逾12月31日)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已先屆者為準。契約期滿後,廠商履約情形良好或因續期契約未完成標辦或其他原因,機關得要求廠商依本契約內容、單價延長履約期限3個月,以50萬元為限。 2.後續年度廠商有意續約,應於當年度10月15日前以書面向機關提出申請,機關依本處評鑑作業規定辦理,得以原契約單價、條件辦理續約,1次得續約1年可續約1次,以244萬7,230元為上限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0/12/2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1/05 09:20
開標時間
111/01/05 10:00
開標地點
100004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玖萬伍仟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秘書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004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或專人送至本處(秘書室總收文)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4日內開工並起算工期,並於開工之日起45日內竣工。本工程係以日曆天計算工期。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府頒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僅需任一項符合: 1.專業營造業: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91) 2.其他業類:種苗業(A101011)、園藝服務業(A102080)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重要訊息】 一、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防治措施,進入本處一律配戴口罩,未配戴者,禁止進入洽公。 二、配合防疫量測體溫,投標廠商投標及派員出席採購作業(開標、比議價及決標等),請預留進出時間,並配戴口罩。
公告底價
:新臺幣1,650,000元整。
設計單位/承辦人/電話
花卉試驗中心/王佩琳/(02)28616361分機214
本案採一次投開標,預定決標日期
:111年1月5日
履約保證金額度
:訂約總價之10%,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詳投標須知第73點) (1)本契約執行期限自決標次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係指機關通知交付施工單日期不逾12月31日)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2)施工單施工期限:以各施工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 (3)契約期滿後,廠商履約情形良好或因續期契約未完成標辦或其他原因,機關得要求廠商依本契約內容、單價延長履約期限3個月,擴充採購金額則以新台幣50萬元為限。 (4)後續年度廠商如有意續約,應於當年度10月15日前,以書面向機關提出申請續約,經機關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評鑑作業規定」,評定結果80分以上者,得以原契約單價、條件辦理續約,1次得續約1年,可續約1次,毎年擴充金額以244萬7,230元(預算金額194萬7,230元+擴充金額50萬元)為上限。
其他:後續擴充
: 1.本契約執行期限自決標次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係指機關通知交付施工單日期 不逾12月31日)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已先屆者為準。契約期滿後,廠商履約情形良好或因續期契約未完成標辦或其他原因,機關得要求廠商依本契約內容、單價延長履約期限3個月,擴充採購金額則以新台幣50萬元為限。 2. 後續年度廠商如有意續約,應於當年度10月15日前,以書面向機關提出申請續約,經機關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評鑑作業規定」,評定結果80分以上者,得以原契約單價、條件辦理續約,1次得續約1年,可續約1次,毎年擴充金額以244萬7,230元為上限。 3. 如後續擴充之各年度預算未獲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或停止本項政策時,機關得終止本案各年之契約或刪減部分需求項目。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期限為110年12月30日以前以書面向本處提出(聯絡電話:02-28616361#214、傳真:02-28616039、地址:臺北市懷寧街109號),本處疑義釋疑期限為110年12月30日以前。 二、投標廠商派人員參加開標,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依投標須知第49點規定「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若需領回押標金時,請該廠商人員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三、詳細價目表所列人力項目單價,依投標須知第84點規定,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不予調低。 四、押標金以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者,請留意有效期應符合投標須知第25點規定,即「押標金有效期」應比投標須知第47點「報價有效期」長30日以上,期限不足者依投標須知第57點規定為不合格標。 例:倘開標日為3月1日,投標文件(含報價有效期)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次日起60日止,則押標金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其押標金有效期依第25點規定應至開標次日起90日止,即有效期應逾5月30日後。(3月1日不計,自3月2日當日起算90日) 五、依投標須知第10點規定,請一併檢附領標電子憑據;非本標案或未檢附,經本機關依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仍無法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依投標須知第57點第9款規定視為不合格標。廠商對領標作業系統如有疑義,請透過系統24小時免費客服電話:0800-080-512洽詢。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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