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2)23815132分機227
機關資料:電子郵件信箱
db-13205@mail.taipei.gov.tw
採購資料: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配合萬華車站前(萬華7號廣場),臺灣鐵路局辦理之車站大樓BOT案內整體開發廣場闢建及本府「翻轉軸線,再造西區」之理念,擬將景觀不足處納入改善,經當地意見、地方仕紳多次討論,結合萬華區服飾及繁華意象,於廣場擇適當區域設置裝置藝術作為地方亮點設計,期引導觀光商圈發展並塑造本區城市新門戶意象,提升都市環境空間品質。
本案預計於萬華7號廣場結合萬華區意象,設置具燈光視覺效果之街道家具、裝置藝術,依先期規劃成果賡續辦理細部設計圖說及後續施工及提供接管單位後續維管計畫;並配合臺鐵局BOT廣場闢建,於本工程擇適當位置設置快速接水頭做為澆灌使用俾利後續維管。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09/04/28 09:2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09/04/28 10:0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本處開標室)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30萬元整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秘書室總收文)
其他:履約期限
開工之日起60日內完工(詳契約第7條)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同時符合施工廠商(任一項)及設計廠商資格(任一項),並由施工廠商為投標廠商,就其他應符合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代之或出具符合設計廠商資格文件,如下:
【施工廠商資格應符合下列任一項資格】:
1.E101011 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
2.E102011 土木包工業(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之業者)
3.E603090 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
【設計廠商資格應符合下列任一項資格】:
1.建築師事務所。
2.專業技師事務所(科別:土木工程、結構工程)。
3.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科別:土木工程、結構工程)。
4.E603090 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重要訊息】
一、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防治措施,進入本處一律配戴口罩,未配戴者,禁止進入洽公。
二、配合防疫量測體溫,投標廠商投標及派員出席採購作業(開標、評選會議及決標等),請預留進出時間,並配戴口罩。
[設計單位/承辦人/電話] 園藝科/張家翔/02-23815132分機227
[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資格標開標日]:109年4月28日,評選日期由本處另行通知。
[預定決標日期]:本案於評選完成後另定決標日
[本採購屬適用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應備投標書](詳投標須知第42點六.2)
[開決標原則]:(詳投標須知第63點)
一、採序位法:本採購案應製作服務建議書並以簡報方式評選(詳請參閱評選須知)。
二、價格納入評比,以序位第一,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廠商。
三、序位計算方式,係以評選委員各評選項目之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
[履約保證金額度]:訂約總價之10%,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詳投標須知第73點)
[履約期限]:(餘詳契約第7條及需求書五)
(1)乙方應於決標次日起25日內提送細部設計資料,並函文檢送機關審查。
(2)依機關審查結論修正細部設計資料,並於機關指定日前將修正資料函文檢送機關審查。
(3)經審查通過後,依機關通知指定日開工施作,並於開工之日起60日內完工。
(4)本案相關期程若有異動,依機關函文內容為主。
(5)本工程係以日曆天計算工期,所有日數均應計入履約期限。
[其他]: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期限為109年4月23日(※自公告當日起算,共需等標期1/4日,不足1日算1日)以前以書面向本處提出(聯絡電話:02-23815132#249、傳真:02-23712363、地址:臺北市懷寧街109號),本處疑義釋疑期限為109年4月26日(※截止投標日-2)以前。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9」。
二、投標廠商派人員參加開標,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依投標須知第49點規定「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若需領回押標金時,請該廠商人員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三、詳細價目表所列人力項目單價,依投標須知第84點規定,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不予調低。
四、押標金以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者,請留意有效期應符合投標須知第25點規定,即「押標金有效期」應比投標須知第47點「報價有效期」長30日以上,期限不足者依投標須知第57點規定為不合格標。
例:倘開標日為3月1日,投標文件(含報價有效期)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60日止,則押標金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其押標金有效期依第25點規定應至開標後90日止,即有效期應逾5月30日後。(3月1日不計,自3月2日當日起算90日)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0-04-24T10:46:03+08:00
電子郵件信箱
db-13205@mail.taipei.gov.tw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配合萬華車站前(萬華7號廣場),臺灣鐵路局辦理之車站大樓BOT案內整體開發廣場闢建及本府「翻轉軸線,再造西區」之理念,擬將景觀不足處納入改善,經當地意見、地方仕紳多次討論,結合萬華區服飾及繁華意象,於廣場擇適當區域設置裝置藝術作為地方亮點設計,期引導觀光商圈發展並塑造本區城市新門戶意象,提升都市環境空間品質。 本案預計於萬華7號廣場結合萬華區意象,設置具燈光視覺效果之街道家具、裝置藝術,依先期規劃成果賡續辦理細部設計圖說及後續施工及提供接管單位後續維管計畫;並配合臺鐵局BOT廣場闢建,於本工程擇適當位置設置快速接水頭做為澆灌使用俾利後續維管。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本處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秘書室總收文)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同時符合施工廠商(任一項)及設計廠商資格(任一項),並由施工廠商為投標廠商,就其他應符合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代之或出具符合設計廠商資格文件,如下: 【施工廠商資格應符合下列任一項資格】: 1.E101011 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 2.E102011 土木包工業(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之業者) 3.E603090 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 【設計廠商資格應符合下列任一項資格】: 1.建築師事務所。 2.專業技師事務所(科別:土木工程、結構工程)。 3.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科別:土木工程、結構工程)。 4.E603090 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重要訊息】 一、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防治措施,進入本處一律配戴口罩,未配戴者,禁止進入洽公。 二、配合防疫量測體溫,投標廠商投標及派員出席採購作業(開標、評選會議及決標等),請預留進出時間,並配戴口罩。 [設計單位/承辦人/電話] 園藝科/張家翔/02-23815132分機227 [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資格標開標日]:109年4月28日,評選日期由本處另行通知。 [預定決標日期]:本案於評選完成後另定決標日 [本採購屬適用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應備投標書](詳投標須知第42點六.2) [開決標原則]:(詳投標須知第63點) 一、採序位法:本採購案應製作服務建議書並以簡報方式評選(詳請參閱評選須知)。 二、價格納入評比,以序位第一,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廠商。 三、序位計算方式,係以評選委員各評選項目之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 [履約保證金額度]:訂約總價之10%,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詳投標須知第73點) [履約期限]:(餘詳契約第7條及需求書五) (1)乙方應於決標次日起25日內提送細部設計資料,並函文檢送機關審查。 (2)依機關審查結論修正細部設計資料,並於機關指定日前將修正資料函文檢送機關審查。 (3)經審查通過後,依機關通知指定日開工施作,並於開工之日起60日內完工。 (4)本案相關期程若有異動,依機關函文內容為主。 (5)本工程係以日曆天計算工期,所有日數均應計入履約期限。 [其他]: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期限為109年4月23日(※自公告當日起算,共需等標期1/4日,不足1日算1日)以前以書面向本處提出(聯絡電話:02-23815132#249、傳真:02-23712363、地址:臺北市懷寧街109號),本處疑義釋疑期限為109年4月26日(※截止投標日-2)以前。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9」。 二、投標廠商派人員參加開標,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依投標須知第49點規定「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若需領回押標金時,請該廠商人員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三、詳細價目表所列人力項目單價,依投標須知第84點規定,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不予調低。 四、押標金以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者,請留意有效期應符合投標須知第25點規定,即「押標金有效期」應比投標須知第47點「報價有效期」長30日以上,期限不足者依投標須知第57點規定為不合格標。 例:倘開標日為3月1日,投標文件(含報價有效期)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60日止,則押標金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其押標金有效期依第25點規定應至開標後90日止,即有效期應逾5月30日後。(3月1日不計,自3月2日當日起算90日)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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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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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華7號廣場裝置藝術統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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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類5139-其他土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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