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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採購金額以:新台幣300萬元為限;擴充期限至109年1月31日止。後續廠商年度如有意續約經機關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評鑑作業規定」,評定結果80分以上者,得以原契約單價、條件辦理續約,1次得續約1年,可續約2次,毎年擴充金額1,372萬9,870元整)詳投標須知第七點。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本處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總收文)
履約期限
(1)本契約執行期限自決標次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係指機關通知交付施工單日期不逾12月31日)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2)施工單施工期限:以各施工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府頒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 或
種苗業(A101011)、園藝服務業(A102080)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履約保證金額度
契約上限金額百分之十,得標廠商於決標後十五日內應繳納
履約保證金。(詳投標須知第73點)
其他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期限為108年1月9日以前,廠商以書面向本處提出(聯絡電話:02-23815132#258、傳真:02-23712363、地址:臺北市懷寧街109號) ,本處疑義釋疑期限為108年1月16日以前。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9」。
二、投標廠商派人員參加開標,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依投標須知第49點規定「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若需領回押標金時,請該人員備妥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印本。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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