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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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有保留未來增購權利,其情形:契約期滿後,本處如因續期契約未完成標辦或其他原因,得要求廠商依本契約內容及單價延長租賃期至多2個月之採購金額以89萬4,250元為限,並辦理契約變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
履約期限
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環境工程服務業或活動廁所進口服務業或活動廁所租賃業。
b.其他證明文件:領有政府機關核發之丙級或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照,且許可證照經營之廢棄物種類含有「水肥或糞尿等廢棄物(代碼為D-0104)」。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自106.11.30起至106.12.5上午11時止。電子領標:請至「政府採購領標系統」之網址http://web.pcc.gov.tw /下載招標文件。
預計決標日:106年12月5日。
履約保證金繳納:依各項次規定繳納。
(一)廠商對招標內容如有疑義,請於等標期四分之一期限(106.12.1)前以書面向本處提出受理窗口:地址 臺北市懷寧街109號、電話 23815132、傳真 2388-9199,機關將於106年12月4日前回復。
(二)廠商對招標內容如有異義,請於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10日內(106.12.11)前以書面向本處提出,受理窗口:地址 臺北市懷寧街109號、電話 23815132、傳真 2388-9199,機關將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回復。
(三)投標廠商提供之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金融機構戳記」印章始為有效。
(四)電子領標請於投標時檢附電子領標憑據置入封套內。
(五)公園處廉政平臺專線:02-23815132#309-310、傳真號碼:02-23315519。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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