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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得與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契約期滿前,廠商如有意續約,廠商應在履約期限屆滿前3個月,向機關書面申請。
1.續約期間為每次12個月,最多以1次為限。
2.雙方如未續約,而機關因續期契約未完成標辦或其他原因,機關得要求廠商依本契約內容及價金,延長委託期至多3個月。
3.預估辦理後續擴充之預算金額合計為新臺幣17,027,225元為限。
4.擴充方式詳投標須知第7點。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或專人送至本處(總收文)
履約期限
107年3月1日至108年3月31日履行契約,詳見契約第7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府頒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僅須任一項符合資格即可。
1.E103091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
2.A101011種苗業或A102080園藝服務業或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或J101990其他環境衛生及汙染防治服務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本案採一次投開標最低標決標,預定決標日期
107年3月1日
設計單位/承辦人/電話
園藝工程隊北區分隊/關年鈞/(02)28837503
(本工程係以日曆天計算工期)。廠商應於107年4月1日至108 年3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履約保證金額度
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15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詳投標須知第73條)。
其他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期限為107年2月17日以前以書面向本處提出(聯絡電話:02-23815132#257、傳真:02-23712363、地址:臺北市懷寧街109號),本處疑義釋疑期限為107年2月27日以前。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9」。二、投標廠商派人員參加開標,請該人員攜帶本人身分證影印本,若需領回押標金時使用。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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