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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標工程施工單交辦期限及上限金額將屆或其他原因,機關得以廠商原契約內容及單價辦理後續擴充,107年度擴充採購金額以新台幣7,741萬5,000元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或專人送達本處秘書室(總收發)
履約期限
各施工單之履約期限以各施工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由本處通知日開工(或施工單所定日期開工)。本契約執行期限自決標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府頒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E601010甲級電器承裝業、CC01040照明設備製造業、E603090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或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更正公告
本案更正審查須知第七點-(二)-1內容(詳招標文件)。
本處設計單位/人
路燈科/洪孟月/電話:(02)23815132分機303
本案採一次投開標,資格標開標日期
106年4月6日。
本案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預計決標日
一、本案為異質採購最低標,請投標廠商依投標須知第42-(二)-1規定,將證件封、價格封分別裝入文件書面密封後,裝入投標封套(箱)書面密封,於截止收件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寄(送)達本機關投標。
二、請投標廠商依審查須知製作服務建議書,本案訂於106年4月6日辦理資格標,審查會議日期由本處另行通知。經審查後各受評廠商之總評分平均達合格分數以上,為合於標準之優良廠商,方得辦理其價格標之開標,請詳閱審查須知規定。
履約保證金額度
契約上限金額之10%,得標廠商於決標後15日內應繳納履約保證金。
其他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期限為106年3月31日以前以書面向本處提出(聯絡電話:02-23815132#257、傳真:02-23712363、地址:臺北市懷寧街109號),本處疑義釋疑期限為106年4月5日以前。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9」。
二、投標廠商派人員參加開標,請該人員攜帶本人身分證影印本,若需領回押標金時使用。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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