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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辦機關
3.79.11.7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年度機關得要求廠商依本契約內容及單價、及延長履約期限至多一個月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廠商履約情形評鑑作業規定」,評定結果80分以上者得以原契約單價、條件辦理續約,毎年擴充金 (A、B項各以新台幣200萬元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本處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A項30萬元整,B項30萬元整,各項皆投合計為60萬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或專人送達本處秘書室(總收發)
履約期限
(1)本契約執行期限自決標次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係指機關通知交付施工單日期不逾12月31日)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2)施工單施工期限:以各施工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府頒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E601010乙級電器承裝業(含以上)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履約保證金額度
契約上限金額百分之十,得標廠商於決標後十五日內應繳納
履約保證金。
其他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期限為106年2月13日以前,廠商以書面向本處提出(聯絡電話:02-23815132#258、傳真:02-23712363、地址:臺北市懷寧街109號) ,本處疑義釋疑期限為106年2月27日以前。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9」。二、投標廠商派人員參加開標,請該人員攜帶本人身分證影印本,若需領回押標金時使用。三.本採購案採公開招標,複數決標,並限定各投標廠商僅可得標1項(組),各標並於決標後分開訂約。(組)開決標順序如下:依A至B項。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