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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A-B項各標廠商履約情形良好或工程施工單交辦期限及上限金額將屆或其他原因,當年度機關得以廠商原契約內容及單價辦理後續擴充,擴充期限至107年1月31日止,擴充金額以新台幣200萬元為上限。
2.後續廠商年度如有意續約,應於當年度10月15日前,以書面向機關提出申請續約,(詳投標須知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 本處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A項:新臺幣35萬元;B項:新臺幣35萬元。A~B項皆投之押標金合計新臺幣70萬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 或專人送達本處秘書室(總收發)
履約期限
(1)本契約執行期限自決標次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係指機關通知交付施工單日期不逾12月31日)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2)施工單施工期限:以各施工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府頒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E601010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注意
本採購案以複數決標,採分項最低標決標,各項均訂有底價,以合於各項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各項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各投標廠商僅可得標 1 項,依A至B項順序進行開決標。
本案採一次投開標,預計決標日
105年12月30日
履約保證金額度
契約上限金額百分之十,得標廠商於決標後十五日內應繳納履約保證金。
其他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期限為105年12月21日以前,廠商以書面向本處提出(聯絡電話:02-23815132#258、傳真:02-23712363、地址:臺北市懷寧街109號) ,本處疑義釋疑期限為105年12月28日以前。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9」。二、投標廠商派人員參加開標,請該人員攜帶本人身分證影印本,若需領回押標金時使用。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_2
106年度東區分隊路燈修復B標預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