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db-12620@mail.taipei.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年度機關得要求廠商依本契約內容及單價、及延長履約期限至多一個月,擴充採購金額A項至E項各為新臺幣200萬元為限。
2.後續年度廠商如有意續約,應於當年度10月15日前,以書面向機關提出申請續約,經機關評定合格者,得以原契約單價、條件辦理續約,1次得續約1年,可續約2次,毎年擴充金額如下:A項至E項各為607萬5,897元為限。
餘詳閱招標文件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或專人送達本處秘書室(總收發)
履約期限
本契約執行期限:自決標次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係指機關通知交付施工單日期不逾12月31日)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施工單施工期限:以各施工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由機關通知日開工(或施工單所定日期開工)。本工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係以日曆天計算工期,所有日數均應計入履約期限;其末日為假日者,應一併計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府頒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本案A項至E項預算金額各為新臺幣407萬5,897元整,下列投標廠商資格僅須任一項符合:
E101011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E103091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
E102011土木包工業(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及宜蘭縣之業者)
A101011種苗業或A102080園藝服務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本處設計單位/人
園藝工程隊/李美治/電話:(02)23815132分機316
履約保證金額度
各項契約上限之10%,得標廠商於決標後15日內應繳納履約保證金。
其他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期限為106年4月1日以前以書面向本處提出(聯絡電話:02-23815132#257、傳真:02-23712363、地址:臺北市懷寧街109號),本處疑義釋疑期限為106年4月5日以前。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9」。
二、投標廠商派人員參加開標,請該人員攜帶本人身分證影印本,若需領回押標金時使用。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B項:106年度臺北市東區行道樹及綠地廣場暨花卉試驗中心所轄公園等天然災害搶修預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