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z_11556@mail.taipei.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 S309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掛號郵寄臺北市府郵局第49之1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處秘書室總收文
履約期限
依各階段完成時間辦理,詳服務契約第7條規定。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依機關需求訂定;採用106年9月8日本處核定修訂 (北市工新工字第10638299000號)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1)專業技師事務所;(2)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2.特定資格:無。
應檢附證件:1.專業技師事務所:a.技師執業執照(技師科別:土木或結構)b.技師公會會員證;2.工程技術顧問業: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b.技師執業執照(技師科別:土木或結構)c.公會會員證(即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3.投標廠商聲明書;4.廠商納稅證明;5.廠商信用證明;6.廠商切結書;7.服務建議書。(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08/1/17~108/1/24 廠商請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之網站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售價
電子招標文件200元,不另售書面招標文件。廠商於截標前5日內因系統暫停服務購買招標文件光碟片者,費用200元。
本處收受標文件時間
投標文件請於截標期限前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至五時辦公核心時間內送達。
其他
1.洽辦機關名稱及地址:無
2.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資格審查合格廠商使得參加評選,評選委員會採一階段評選方式(詳評選須知),本公告之開標日期係指資格審查日期)。
3.招標文件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8年1月19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於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8年1月2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4.本案無預付款。
5.履約保證金額度:無;保固保證金額度:無。
6.服務費用:本採購案以公告之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但投標文件應詳列該費用之組成,並附於服務建議書內。
7.招標文件詳「委託技術服務契約附件清單」勾選項目。
8.本採購案採複數決標,分為2項(E項、F項),其說明如下列:
(1)108年度道路維護修繕、附屬設施改善及緊急搶修等工程委託監造技術服務-E項(2分隊、4分隊、橋涵分隊)監造服務費預算923萬1,548元。【已決標】
(2)108年度道路維護修繕、附屬設施改善及緊急搶修等工程委託監造技術服務-F項(3分隊、6分隊)監造服務費預算732萬3,986元。
9.本採購用人計畫參與人員不允許投標廠商以分包或採複委託方式辦理。提醒廠商投標時特別留意用人計畫,請確實依評選須知第三點「服務建議書及附件之撰寫」規定辦理。餘請詳本案投標須知。
10.本案係第2次招標(前次招標案E項已決標)。
11.曾購領招標文件之廠商,應即日起自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投標系統(網址:web.pcc.gov.tw/)重新下載更正之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委託監造服務費-F項(養護工程隊第3、6分隊轄管工程)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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