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z_11556@gov.taipei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配合機關預估需求,A項至C項於本契約內保留預為擴充服務範圍所列各類工程(116至117年度相關法定預算內(含基金預算))之監造服務作業,且後續擴充期間延長為2年,並依維護管理評鑑作業要點,評鑑合格者取得下年度續約1年資格(續約以2次為限),評鑑未合格者不予續約(因字數限制,詳公告附加說明欄或投標須知第七點)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開標地點
110204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3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S305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專人送達本處秘書室總收文(4F南區)或掛號郵寄至110949臺北市府郵局第49之1號信箱。
履約期限
本勞務契約決標日起至機關指派監造廠商執行監造服務之各標工程驗收合格及完成監造成果報告書經機關審定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府113年12月19日府授工採字第1133034853號函先行修正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及應檢附證件:
(⼀)專業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
b.技師公會會員證。
(⼆)I101061⼯程技術顧問業:
a.⼯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
c.中華⺠國⼯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2.特定資格:無。
(1)廠商切結書
(2)執業技師切結書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服務建議書(含附件)15份(正本1份,副本14份)
(5)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
(6)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
(7)廠商確認瞭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規定切結書。
(詳投標須知)。
其他:招標文件售價
:電子招標文件200元。不另售書面招標文件。廠商於截標前5日內因系統暫停服務依投標須知附錄一購買招標文件光碟片者,費用200元。
其他:本處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投標文件請於截標期限前上午9至12時,下午2至5時辦公核心時間內送達。※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其他:外國廠商與大陸地區廠商得否參與
:不得。
1.洽辦機關名稱及地址:無。
2.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資格審查合格廠商始得參加後續評選會議,評選會議採一階段評選方式(詳評選須知),本公告之開標日期指資格審查日期(評選會議及議價日期均另行通知)。
3.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1月12日
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於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5年1月1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4.本案採用準用最有利標決標,以公告之預算金額為固定服務費用:B項新臺幣17,086,457元整,「廠商報價總價如超過公告之固定費用」為不合格標。
5.招標文件詳「委託技術服務契約附件清單」勾選項目。
6.本採購案採複數決標,各項之委託監造主要區域(含監造服務費)如下列:
B項(2分隊、4分隊、橋涵養護分隊):新臺幣17,086,457元整
2分隊:松山區、信義區;4分隊:內湖區、南港區;橋涵養護分隊:臺北市橋涵
7.本採購案經評選出優勝廠商後,若當時預算來源尚未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則依投標須知第59點(四)辦理保留決標。
8.為推動本府契約文件電子化政策,簽訂契約時除正本外,應優先採用電子契約,請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或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電子憑證,於得標後製作契約書時,須再利用本府電子文件平台(網址https://mydoc.gov.taipei/)辦理契約文件電子簽章。如有憑證申請請洽詢憑證管理中心,本府電子文件平台使用上問題請洽本府資訊局(電話:1999轉8585(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8585)詢問。
9.得標廠商須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同等效力之電子憑證直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依契據性質自行開立臺北市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10.其餘事項請詳閱投標須知。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配合機關預估需求,A項至C項於本契約內保留預為擴充服務範圍所列各類工程(116至117年度相關法定預算內(含基金預算))之監造服務作業,且後續擴充期間延長為2年,並依維護管理評鑑作業要點,評鑑合格者取得下年度續約1年資格(續約以2次為限),評鑑未合格者不予續約,所需監造服務費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三款辦理。預為擴充A項至C項勞務契約服務範圍之監造服務費用分別如下:
B項(2分隊、4分隊、橋涵養護分隊):
116年度監造服務費(總包價)預算為新臺幣1,708萬6,457元。
117年度監造服務費(總包價)預算為新臺幣1,708萬6,457元。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品項名稱
115年度養護工程隊道路及橋涵維護修繕等工程委託監造技術服務B項(2分隊、4分隊、橋涵養護分隊)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