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yout112-proj01 已決標公告

「臺北市歷史建築七虎籃球場修復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承熙建築師事務所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3,825,550
原始預算
$ 3,825,550
底價金額
$ 3,825,55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機關代碼 3.79.11.1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1 - 建築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石孟衢
聯絡電話 (02)27208889#7959
機關代碼 3.79.11.1
單位名稱 規劃設計科
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五樓
聯絡人 石孟衢
聯絡電話 (02)27208889#7959
傳真號碼 (02)27595575
電子郵件信箱 bu4445@gov.taipei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05/1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5/31 11:00
開標時間 113/05/31 14:30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3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S307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專人送達本處秘書室總收文(4F南區)或掛號郵寄至110949臺北市府郵局第49之1號信箱。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欄及契約第7條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113年2月1日府授工採字第1133003269號函先行修正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基本資格及應檢附證件: (1)建築師事務所: a.開業證書。 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特定資格:無。 (1)廠商納稅證明 (2)廠商信用證明 (3)廠商切結書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服務建議書 (6)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 (7)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 (8)廠商確認瞭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規定切結書。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或政府電子採購網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
其他:招標文件售價 :電子招標文件200元。不另售書面招標文件。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5日內因系統暫停服務購買招標文件光碟片者,費用250 元。
其他:本處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投標文件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上午9至12時,下午2至5時辦公核心時間內送達。 1.洽辦機關名稱(及地址):無。 2.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資格審查合格廠商始得參加後續評選會議,評選會議採一階段評選方式(詳評選須知),本公告之開標日期指資格審查日期(評選會議及議價日期均另行通知)。 3.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年5月20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3年5月24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4.無預付款。 5.履約保證金額度:無;保固保證金額度:無。 6.服務費用:訂有底價。 7.招標文件:詳「委託技術服務契約附件清單」勾選項目。 8.為推動本府契約文件電子化政策,簽訂契約時除正本外,應優先採用電子契約,請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或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電子憑證,於得標後製作契約書時,須再利用本府電子文件平台(網址https://mydoc.gov.taipei/)辦理契約文件電子簽章。如有憑證申請請洽詢憑證管理中心,本府電子文件平台使用上問題請洽本府資訊局(電話:1999轉8585(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8585)詢問。 9.其餘事項請詳閱投標須知。 ※提醒投標廠商檢附信用證明:如為不具法人人格之廠商(如建築師事務所、專業技師事務所),應依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第3子目e規定,以其「負責人個人戶方式」申請票據信用資料(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查詢。 履約期限: 1.委託設計: (1)廠商應於簽約次日起14日曆天內提送服務實施計畫書送機關審核。 (2)廠商應於簽約次日起45日曆天內提送規劃及基本設計報告1式3份份數應配合機關審查所需補充),所提送報告內容應符合契約附件2及需求計畫書所訂事項。 (3)基本設計報告審查通過後,自機關通知次日起60日曆天內提送細部設計書圖(含施工圖、施工預算、數量計算、施工規範或施工說明書1式3份份數應配合機關審查所需補充予機關辦理審查。 上述細部設計書圖提送資料尚應包含樹籍資料調查、樹木保護、移植及復育計畫及契約附件2及需求計畫書所訂事項內容。 (4)細部設計書圖經審查同意後,自機關通知次日起15日曆天內提送招標文件1式1份(含施工圖、施工預算、數量計算、施工規範或施工說明書、PCCES電子檔)予機關辦理工程招標。 (1)廠商應於簽約次日起45日曆天內提送因應計畫法令檢討報告。 (2)自機關通知次日起60日曆天內提送因應計畫。因應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機關通知次日起10日曆天內提送正式印製因應計畫(份數應配合機關審查所需補充平裝本、A4規格)及PDF電子檔與可編修之WORD電子檔案燒錄成光碟2份交付機關。 (3)因工程變更設計須修正因應計畫內容時,廠商應配合修因工程變更設計須修正因應計畫內容時,廠商應配合修正。 2.委託監造:監造 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監造標的工程驗收合格日 止。 (1)廠商應於簽約日次日起14日曆天內提送工作報告書之執行計畫書,該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組織(人力不可與規劃設計部分相同)、工作計畫流程、工作預定進度表(含分期提出各種書面資料之時程)、工作人力計畫(含人員配置表)、辦公處所等,送機關審核。 (2)廠商應於工程實際進度以監造日報表為準達50%當月份之次月底前,提出期中報告書10份送機關審查。 (3)於工程全部驗收合格當月份之次月底前,提出期末報告書10份送機關審查。 (4)工作報告書各階段內容,如經機關審查退回,廠商應自機關函知修正日(以機關發文日期起算)翌日起15日曆天內機關另有規定除外修正完竣送交機關續審。審查修正以2次為限,廠商超過修正次數,除不可歸責廠商之原因外,則依第13條延遲履約罰則辦理。 (5)期末報告及資料經機關審查通過後,於機關函知(以機關發文日期起算)翌日起15日曆天內,將正式印製工作報告書15冊(每冊含PDF檔案光碟、平裝本、A4規格、每冊內含彩色頁至少10頁)及可編修之本案相關WORD電子檔案燒錄成光碟2份交付機關。 上述工作報告書提送資料尚應包含「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7條及附件2規定辦理。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9.11.1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石孟衢
聯絡電話
(02)27208889#7959
機關代碼
3.79.11.1
單位名稱
規劃設計科
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五樓
聯絡人
石孟衢
聯絡電話
(02)27208889#7959
傳真號碼
(02)27595575
電子郵件信箱
bu4445@gov.taipei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05/1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5/31 11:00
開標時間
113/05/31 14:30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3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S307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專人送達本處秘書室總收文(4F南區)或掛號郵寄至110949臺北市府郵局第49之1號信箱。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欄及契約第7條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113年2月1日府授工採字第1133003269號函先行修正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基本資格及應檢附證件: (1)建築師事務所: a.開業證書。 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特定資格:無。 (1)廠商納稅證明 (2)廠商信用證明 (3)廠商切結書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服務建議書 (6)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 (7)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 (8)廠商確認瞭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規定切結書。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或政府電子採購網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
其他:招標文件售價
:電子招標文件200元。不另售書面招標文件。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5日內因系統暫停服務購買招標文件光碟片者,費用250 元。
其他:本處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投標文件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上午9至12時,下午2至5時辦公核心時間內送達。 1.洽辦機關名稱(及地址):無。 2.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資格審查合格廠商始得參加後續評選會議,評選會議採一階段評選方式(詳評選須知),本公告之開標日期指資格審查日期(評選會議及議價日期均另行通知)。 3.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年5月20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3年5月24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4.無預付款。 5.履約保證金額度:無;保固保證金額度:無。 6.服務費用:訂有底價。 7.招標文件:詳「委託技術服務契約附件清單」勾選項目。 8.為推動本府契約文件電子化政策,簽訂契約時除正本外,應優先採用電子契約,請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或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電子憑證,於得標後製作契約書時,須再利用本府電子文件平台(網址https://mydoc.gov.taipei/)辦理契約文件電子簽章。如有憑證申請請洽詢憑證管理中心,本府電子文件平台使用上問題請洽本府資訊局(電話:1999轉8585(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8585)詢問。 9.其餘事項請詳閱投標須知。 ※提醒投標廠商檢附信用證明:如為不具法人人格之廠商(如建築師事務所、專業技師事務所),應依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第3子目e規定,以其「負責人個人戶方式」申請票據信用資料(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查詢。 履約期限: 1.委託設計: (1)廠商應於簽約次日起14日曆天內提送服務實施計畫書送機關審核。 (2)廠商應於簽約次日起45日曆天內提送規劃及基本設計報告1式3份份數應配合機關審查所需補充),所提送報告內容應符合契約附件2及需求計畫書所訂事項。 (3)基本設計報告審查通過後,自機關通知次日起60日曆天內提送細部設計書圖(含施工圖、施工預算、數量計算、施工規範或施工說明書1式3份份數應配合機關審查所需補充予機關辦理審查。 上述細部設計書圖提送資料尚應包含樹籍資料調查、樹木保護、移植及復育計畫及契約附件2及需求計畫書所訂事項內容。 (4)細部設計書圖經審查同意後,自機關通知次日起15日曆天內提送招標文件1式1份(含施工圖、施工預算、數量計算、施工規範或施工說明書、PCCES電子檔)予機關辦理工程招標。 (1)廠商應於簽約次日起45日曆天內提送因應計畫法令檢討報告。 (2)自機關通知次日起60日曆天內提送因應計畫。因應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機關通知次日起10日曆天內提送正式印製因應計畫(份數應配合機關審查所需補充平裝本、A4規格)及PDF電子檔與可編修之WORD電子檔案燒錄成光碟2份交付機關。 (3)因工程變更設計須修正因應計畫內容時,廠商應配合修因工程變更設計須修正因應計畫內容時,廠商應配合修正。 2.委託監造:監造 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監造標的工程驗收合格日 止。 (1)廠商應於簽約日次日起14日曆天內提送工作報告書之執行計畫書,該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組織(人力不可與規劃設計部分相同)、工作計畫流程、工作預定進度表(含分期提出各種書面資料之時程)、工作人力計畫(含人員配置表)、辦公處所等,送機關審核。 (2)廠商應於工程實際進度以監造日報表為準達50%當月份之次月底前,提出期中報告書10份送機關審查。 (3)於工程全部驗收合格當月份之次月底前,提出期末報告書10份送機關審查。 (4)工作報告書各階段內容,如經機關審查退回,廠商應自機關函知修正日(以機關發文日期起算)翌日起15日曆天內機關另有規定除外修正完竣送交機關續審。審查修正以2次為限,廠商超過修正次數,除不可歸責廠商之原因外,則依第13條延遲履約罰則辦理。 (5)期末報告及資料經機關審查通過後,於機關函知(以機關發文日期起算)翌日起15日曆天內,將正式印製工作報告書15冊(每冊含PDF檔案光碟、平裝本、A4規格、每冊內含彩色頁至少10頁)及可編修之本案相關WORD電子檔案燒錄成光碟2份交付機關。 上述工作報告書提送資料尚應包含「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7條及附件2規定辦理。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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