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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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3樓S305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東區新建工程處櫃台或寄臺北市府郵局第49-1號信箱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修訂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基本資格:(1)學校或(2)管理顧問業或(3)經營管理顧問業或(4)其他顧問服務業
2.特定資格:無。
其他檢附文件:1.學校: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並需檢附該校授權投標證明書或公文);2.投標廠商聲明書;3.廠商納稅證明;4.廠商信用證明;5.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6.企劃書;7.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8.廠商確認瞭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規定切結書(詳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機關得依個案特性及需求不勾選)。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資格審查合格廠商始得參加評審,評審小組採一階段評審方式(詳評審須知),本公告之開標日係指資格審查日期。
2.預定決標日:評選出符合需求廠商後,俟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再通知廠商完成議價程序。
3.服務費用:採固定費用新臺幣82萬8,925元整給付,投標廠商免備投標書,但應依本案固定服務費用(率)於企劃書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 服務建議書所列報價如超過該固定服務費用,不得作為符合需求廠商,如報價低於固定服務費用,則視為投標廠商之回饋,以該較低之費用決標。
4.履約保證金額度及保固保證金額度:無。
5.本案委員名單:詳評審須知。
6.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若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1年6月 22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述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1年6月27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7.餘詳招標文件。
8.本次更正「需求說明」第五點內容。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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