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z_anita@gov.taipei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若機關有擴充契約之需求,以原契約條件內容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延長期限至117年3月31日止,擴充上限金額為新臺幣捌佰萬元整(含交通維持計畫費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開標地點
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S306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專人送達本處秘書室總收文(4樓南區)或掛號郵寄至110949臺北市府郵局第49之1號信箱。
履約期限
詳契約第7條及本公告附加說明第7點,契約執行至116年3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113年12月19日府授工採字第1133034853號函先行修正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及應檢附證件:((1)、(2)僅須任一項符合)
(1)專業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或結構。
b.技師公會會員證。
(2)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或結構。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2.特定資格:無。
(1)廠商切結書
(2)執業技師切結書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服務建議書13份(含正本1份,副本12份)
(5)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
(6)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
(7)廠商確認瞭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規定切結書(詳投標須知)。
其他:招標文件售價
:電子招標文件200元,不另售書面招標文件。廠商於截標前5日內因系統暫停服務購買招標文件光碟片者,費用200元。
其他:本處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投標文件請於截標期限前上午9至12時,下午2至5時辦公核心時間內送達。
其他:大陸地區廠商得否參與
:不得。
1.洽辦機關名稱及地址:無。
2.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資格審查合格廠商始得參加後續評選會
議,評選會議採一次評選方式(詳評選須知),本公告之開標日期係指資格審查
日期(評選會議日期及議約日期均另行通知)。
3.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11月3日
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於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
114年11月7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4.本案無預付款,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無需繳納。
5.招標文件詳「委託技術服務契約附件清單」勾選項目。
6.本案採用準用最有利標決標,服務費用:以公告之預算金額為固定服務費用為新臺幣8,000,000元決標,「廠商報價總價如超過公告之固定費用」為不合格標。
7.履約各分段進度:
(1)服務實施計畫書:廠商應於簽約後20日內提送機關審核,內容應包含第二條附件3所述內容。
(2)鋼構橋梁防蝕塗裝及橋涵美化改善設計工作:廠商應於服務實施計畫書內容經機關審定(或通知)次日起30日內完成設計工作;或依機關指定時間內完成指定之設計內容。
(3)配合機關政策協助辦理發包作業:設計內容經機關審定後,廠商應依機關需求於機關通知時間內完成招標文件內容送達機關審查。
(4)本契約服務費執行至上限金額或契約執行至116年3月31日止,兩者無論何者先屆至,即表示本契約工作完成;另契約執行至116年3月31日止,係指最後一批設計工作交付日期不逾116年3月31日;若機關有擴充契約之需求,以原契約條件內容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延長期限至117年3月31日止,擴充上限金額為新臺幣8,000,000元整(含交通維持計畫費用)。
8.本案預算尚未經法定程序通過前,評選完畢後採保留決標方式辦理;如「115年度鋼構防蝕塗裝及橋涵維護美化工程」預算經議會刪減,則本案契約上限金額配合依比例調整。
9.為推動本府契約文件電子化政策,簽訂契約時除正本外,應優先採用電子契約,請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或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電子憑證,於得標後製作契約書時,須再利用本府電子文件平台(網址https://mydoc.gov.taipei/)辦理契約文件電子簽章。如有憑證申請請洽詢憑證管理中心,本府電子文件平台使用上問題請洽本府資訊局(電話:1999轉8585(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8585)詢問。
10.得標廠商須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同等效力之電子憑證直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依契據性質自行開立臺北市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11.其餘事項請詳閱投標須知。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