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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執行上限金額新臺幣壹佰萬元整,以固定單價及依機關通知實作數量結算計價)續約貳次核算付款,擴充期限至115年12月31日止或預算金額用罄。
廠商如有意願擴充續約,應向機關提出申請續約增購,並同時提送該年度或上年度履約資料,機關將辦理評鑑,視評鑑結果或需求量能作為辦理續約之依據。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3樓S307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南區4樓總收文或寄臺北市府郵局第 49-1號信箱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31日止或預算金額用罄兩者先屆者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頒定之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為現執業地政士或置專任地政士承辦本採購案,地政士資格須同時符合:
1.領有內政部核發之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
2.領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地政士開業執照。
3.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公會之會員。
地政士開業執照如於履約期間內期滿,應換發執照後提送機關備查始得繼續辦理。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規定或地政士法第4條具地政士資格者或其登記助理員。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4目。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或政府電子採購網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
其他: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案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複數決標2家廠商,每家廠商契約上限金額新臺幣100萬元,合計契約上限金額新臺幣200萬元。屬開口契約,以總價報價,需求數量詳詳細價目表,招標文件所載詳細價目表,數量僅為預估,結算時依實作數量結算。
二、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投標文件(含服務建議書、附件等)應於投標截止時間前送達本處,資格審查合格廠商始得參加下一階段評選,本公告之開標日期係指資格審查日期。
三、預定決標日期:同議約日期(評選會議及議約日期另行通知)。
四、本案免收押標金及保證金。
五、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13年3月25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於前項疑義處理結果,應於113年3月29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六、本案電子檔案為odt檔案請用「國家發展委員會」-支援ODF文件格式軟體工具開檔,以免產生文件格式錯位,誤解文件內容。下載程式網址:https://moda.gov.tw/digital-affairs/digital-service/app-services/248若網址消失,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首頁,網頁下方相關連結「開放文件格式應用工具」下載。
七、餘詳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