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z_11831@gov.taipei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後續擴充金額以新台幣25,266,797元為上限,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擴充期限至115年12月31日止,惟擴充期限至115年12月31日止,係指最後通報單交付日將不逾115年12月31日止,各通報單完工日期詳各次施工通報單訂定之工期。(餘詳投標須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開標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3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S306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26萬,押標金有效日期至114年04月24日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專人送達本處秘書室總收文(4F南區)或掛號郵寄至110949臺北市府郵局第49之1號信箱。
履約期限
契約執行至上限金額或114年12月31日止,兩者無論何者先屆至,即表示契約完成。(餘詳契約第7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113年12月13日府授工採字第1133034456號函先行修正版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磁磚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10%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水泥及其製品類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
(1).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或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2).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如承攬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2.特定資格:無。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4)廠商切結書;
(5)工地主任切結書;
(6)專任工程人員切結書;
(7)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
(8)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9)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詳投標須知);
(10)廠商確認瞭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規定切結書;
(11)服務建議書(含附件)(13份)(正本1份,副本12份)。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或政府電子採購網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
其他:招標文件售價
:電子招標文件200元。不另售書面招標文件。廠商於截標前5日內因系統暫停服務依投標須知附錄一購買招標文件光碟片者,費用200元。
其他:本處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投標文件請於截標期限前上午9至12時,下午2至5時辦公核心時間內送達。
其他:外國廠商與大陸地區廠商得否參與
:無。
1.洽辦機關名稱(及地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204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2.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資格審查合格廠商始得參加後續評選會議,評選會議採一次審查方式(詳評選須知),本公告之開標日期指資格審查日期(評選會議及決標日期均另行通知)。
3.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1月13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4年1月17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4.投標價不得逾本採購案之公告預算金額。
5.履約保證金額度 :上限金額之10%;保固證金額度 :結算金額之 3%。
6.本標的本處委託監造。
7.招標文件詳「工程招標附件清單」勾選項目。
8.本案保固條款請詳閱契約第17條及工程採購補充契約規定。
9.為推動本府契約文件電子化政策,簽訂契約時除正本外,應優先採用電子契約,詳投標須知第101點。
10.契約執行至上限金額或至114年12月31日止,兩者無論何者先屆至,即表示契約完成;另契約執行至114年12月31日止,係指最後通報單交付日期將不逾114年12月31日止,各通報單完工日期詳各次施工通報單訂定之工期。若機關有擴充契約之需求,後續擴充金額以新臺幣25,266,797元為上限,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擴充期限至115年12月31日止,惟擴充期限至115年12月31日止,係指最後通報單交付日將不逾115年12月31日止,各通報單完工日期詳各次施工通報單訂定之工期。廠商如有意擴充續約,應於114年10月30日前,以書面向機關提出申請續約,並同時提送該年度履約資料,機關將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評鑑作業規定」辦理評鑑,視評鑑結果作為辦理續約之依據。
11.其餘事項請詳閱投標須知。
12.本採購案經評選出優勝廠商後,若當時預算來源尚未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則依投標須知第59點(四)辦理保留決標。(評選會議及議價日期均將另行通知)
本案招標文件第1次更正說明如後:
一、本次無更正招標文件。
二、修正附加說明文字第10點:「……,後續擴充金額以新臺幣25,266,797元為上限,……。」
三、投標廠商之疑義日期延長為114年1月17日,機關書面答復日期延長為114年1月21日。
四、其餘事項仍依原招標文件及刊登依原採購公報之招標公告內容辦理。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