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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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S309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東區新建工程處櫃台或寄臺北市府郵局第49-1號信箱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修頒之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I401010一般廣告服務業。(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外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2.廠商納稅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履約期限:分2次插掛,期間分別為110年10月7日至110年10月28日及110年12月22日至111年1月6日。
二、本案以總價報價,並以實作數量結算,需求數量詳詳細價目表。
三、本案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者,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四、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10%。
五、押標金、保固保證金:無需繳納。
六、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0年9月9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0年9月12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七、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情形:期限屆滿時,由機關視需要通知廠商延長契約期限1年,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相關插掛時間、地點及數量詳參「補充說明」及「臺北市端之聯外橋梁重要節慶插掛國旗數量統計表」,延長期間不逾112年1月31日,後續擴充金額為40萬元整。
八、餘詳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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