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z_40350@mail.taipei.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S309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收 領標處或掛號郵寄至11099臺北市府郵局第49之1號信箱。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於120日曆天內完工(詳契約第7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109年08月25日府授工採字第1093014792號函修正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
(1)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
a.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如承攬工程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2)E102011土木包工業:
a.承攬工程手冊 (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獎懲紀錄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者,為不合格標)。
b.土木包工業登記證。(如承攬工程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2.特定資格:無。
3.需檢附證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4)廠商資料調查表
(5)查詢押標金保證金資料同意書
(6)廠商切結書
(7)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09/11/12~109/11/17廠商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
招標文件售價
電子招標文件200元,不另售書面招標文件。廠商於截標前5日內因系統暫停服務購買招標文件光碟片者,費用230元。
本處收受標文件時間
投標文件請於截標期限前上午9至12時,下午2至5時辦公核心時間內電子投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其他
1.洽辦機關名稱及地址:無
2.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3.招標文件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9年11月13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於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9年11月16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4.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之10%;保固保證金額度:結算金額之3%。
5.本標的本處委託監造
6.招標文件詳「工程招標附件清單」勾選項目。
7.本案保固條款請詳閱契約第17條及工程採購補充契約規定。
8.押標金有效期為110年1月18日止。
9.本案採公告底價為新臺幣4,050,000元整。
10.提醒您,為落實防疫措施,自109年4月9日起,進入本府市政大樓均需配戴口罩,未配戴者一律不得進入,併請留意內部電梯管制4樓(含)以上辦公區域不開放,請投標廠商屆時參與領、投、開標作業時,應自行配戴口罩並預留進出時間,以避免損及自身權益。
補充說明:
一、本案工程土石方處理原則為乙方需配合運至甲方指定地點,如甲方未指定地點,由乙方自行處理。
二、本案工程包含有價廢料變賣項,係將本工程所產生之有價廢料變賣予廠商,該款項得標廠商得以現金方式繳納或由工程估驗款內扣抵,各項單價不得因決標金額所做比例調整而變動,預估數量計算所得總售價不列入標單暨發包契約總價,各工程變賣項目及預估數量條列如後「瀝青混凝土刨除料變賣」,單價:575.00元/M3,預估數量:15.45M3,複價:8,883.75元。預估變賣總價為:8,883.75元,惟發包後則由得標廠商依實做數量乘單價以結算總售價。
三、有關瀝青混凝土篩分析試驗及瀝青混凝土瀝青含量等之合格標準及扣罰規定詳工程補充契約規定加註事項。
四、本工程施工廠商品質管理人員並應比照「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第36點規定,經新工處訓練合格取得證照始得為之。現場施工廠商品質管理人員不得有未依前述規定取得證照,或有未在場,冒用、偽造、借用證照之情事。
五、廠商以維護施工證於道路上施工時,仍須依照道路挖掘許可證之施工管理規定施工,違反者須依照「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罰款金額扣罰違約金;本契約條例中另有較重罰則時,則從其規定。
六、其餘事項請詳閱投標須知。
七、本案係第二次以後招標,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得不受三家合格廠商之限制。
八、廠商前已領標之招標文件仍然有效。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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