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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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依業務需要,請廠商依本契約內容及各單項價金延長契約期限,延長期限以1年為限,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為止,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 340 萬元正。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南區6樓6-509室出納股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專人購領:書面文件售價新臺幣100元(現場開單繳款) 電子領標40元。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3樓S307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9/03/0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市府路一號南區4樓新工處總收發或寄臺北市府郵局第49-1號信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修頒之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含汽車修理業(JA01010)或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CD01030)或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或零售業(F114030 、 F214030)或其他交通運輸工具及其零件批發、零售業(F114990、 F214990)行業者。
2.廠商之納稅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自決標翌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新臺幣340萬元)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二、本案訂有底價為新臺幣323萬元。
三、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10%。
四、保固保證金:結算金額之3%。
五、需求數量詳詳細價目表,本採購案屬預約式契約,數量僅為預估,結算時依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六、郵遞購領招標文件:請檢附郵政匯票100元並另附貼足50元郵資之大信封1個並註明購領標案名稱及案號,寄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六樓新工處出納股。
七、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9年1月3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9年1月6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八、餘詳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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