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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案係利用原建築體舞臺下方既有機坑,以4.8公尺做為電動舞臺的升降行程,使原始舞臺可從高於觀眾席2.2公尺變化到可低於觀眾席2.6公尺的高度,提供演出團隊更大的設計彈性。
本案預計施作之電動升降舞臺面積廣大(寬度約27公尺,縱深約10公尺),將以兩種尺寸、14組模組化的單元升降平臺來進行劃分,演出團隊可根據演出需求,選擇最適當的區域與模組來進行利用,並且將其餘未使用的區域,在裝臺期間直接升降至需求的舞臺高度,只需要針對局部空間進行規劃與裝設。免去搭建不動作區域的舞臺,將可大幅減少裝臺人力,縮短裝臺時間。
電動升降舞臺設備的目的在提供未來演出團隊一個使用彈性更大、容易改變型式的基礎舞臺。可預期的未來,凡是來到北部流行音樂中心的流行歌手,都將會在這個極具靈活性的舞臺上用最大的創意來展現流行音樂表演,這也是臺北小巨蛋、高雄世運主場館等現有的演唱會場地難以望其項背的硬體潛力。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三樓S309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四樓新工處總收文或寄臺北市府郵局第49-1號信箱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投標廠商部分符合之情形為:由供應及安裝廠商依投標須知第貳節投標廠商資格條件第十三條(一)1.(1)、(6)、(16)及設計廠商(8)、(9)、(10)任一廠商之組合均可。
2.廠商納稅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最有利標,以總價決標。
二、開標方式:不分段開標,服務建議書應於截止投標時間前送達本處,資格審查合格廠商始得參加下一階段評審。
三、預定決標日:總序位定案後俟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再通知廠商完成議價程序(免議價格)。
四、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10%;保固保證金:契約金額之3%。
五、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8年4月19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8年4月24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六、餘詳招標文件。
七、評選委員名單更正,增列3人。
八、抽換詳細價目表及廠商資格審查表。
九、本案投標須知第三十九點第一項原係誤植,更正為「本採購不允許替代方案」。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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